(上接15版)
(下转18版)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于庆君
电话:0532-6860212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海平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09729
客户服务热线:内蒙古地区:0472-96016、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话:95537,400-60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23) 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060
网址:www.sdebank.com
2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www.drcbank.com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7)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网址:http://www.gf.com.cn
3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李丹
网址:www.bocichina.com
4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4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70935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6)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4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4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电话:0571-87915129
网址:www.ctsec.com
4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50)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李铮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5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5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户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68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5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1
电话:0731-8583234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6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6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3)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6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46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高国泽
客户服务电话: 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67)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王钧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6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6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71)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www.jjm.com.cn
7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联系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0931-4890208、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7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8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com.cn
8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8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冯杰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010-83991728
网址:http://www.rxzq.com.cn
8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代)
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座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座502室
负责人:常建
电话:010-64096089
传真:010-64096188
联系人:云大慧
经办律师:云大慧、唐琨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电话: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2日证监许可2012【275】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2年5月24日至2012年6月2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十二)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2年5月24日至2012年6月20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费率 |
M<50万元 | 1.2% | |
50万元≤M<100万元 | 1.0% | |
100万元≤M<200万元 | 0.8%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5% | |
M≥500万元 |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假设这5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1.0%)=495,049.50元
认购费用=500,000-495,049.50=4,950.50元
认购份额=(495,049.50+90.00)/1.00=495,139.5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495,139.50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可用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与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 费率 |
M<50万元 | 1.5% | |
50万元≤M<100万元 | 1.2% | |
100万元≤M<200万元 | 1.0%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6% | |
M≥500万元 |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
(2)赎回费率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 | 持有期限(Y) | 费率 |
Y<1年 | 0.5% | |
1年≤Y<2年 | 0.25% | |
Y≥2年 | 0 |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与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72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6.72份本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依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个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依托中国资本市场层次、市场结构和市场功能的不断完善,通过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和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权证、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理念为“把握资本市场脉搏,追求长期回报,力争创造超额收益”。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转型阶段,而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将有更多的中小市值公司获得高成长的机会。随着中国经济转型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持续深入,中国经济已经由过去更多强调增长速度的发展阶段开始进入速度和质量并重的发展阶段。在这样的发展阶段,符合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行业中更多的是中小市值公司。这类企业一方面符合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另一方面又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扶持,因此更容易捕捉到转型带来的机会,更容易发展壮大,从而获得较高的盈利增长。
在选择具体行业和公司的时候,我们更关注行业和公司的长期发展趋势和投资回报,力求通过从宏观到微观认真细致的研究和考察,挑选出长期具有较高成长性的行业和公司,以此来获得超额回报。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式投资管理的股票型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阶段、政府政策引导方向、行业周期状况的考察,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对各类资产采取主动、适度配置,在重点投资于具有高成长的中小盘股票的前提下实现大类资产配置,以求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中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佳匹配。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分析框架是:主要通过跟踪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指标、国外主要经济体以及中国的财政货币政策,来判断和确认宏观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同时深入分析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周期状况、资金供求状况、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对证券市场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运行态势进行预判;在此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通过对股票市场综合收益率与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指标的定量分析比较,并结合对宏观经济指标、行业运行指标、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从而在遵守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限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力求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使得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1)中小盘股票的定义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中国A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小到大进行排序,累计市值占A股总市值前70%的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总市值(对未上市新股而言为本基金管理人预计的总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将纳入下一次排序范围。
本基金对于中小盘股票的界定方式将随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与变革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2)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在自上而下的选股方面,我们除了对宏观经济及行业的发展周期以及产业链利益分配环节的考察外,还将更加侧重切合中国经济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特点所带来的投资机会。比如,在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我们的主要关注点将是中国经济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A、在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转变下,加强对消费领域公司的关注;
B、在农业基础领域和新农村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的大环境下,加强对农田水利、农村服务业及粮食领域的关注;
C、在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加强对高端制造领域的关注;
D、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过程中,加强对相关新兴产业领域的关注。
(3)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策略
中国是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大型经济体,中国企业是全球最具成长潜力的企业,而中国上市公司中的中小盘企业则是此类企业的典型代表。因此,我们将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出成长型企业进行个股投资。
通常来说,成长型企业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因素:
A、具有切实可行的或者是独特的商业模式;
B、能对产品和市场的发展前景能做出正确的预估;
C、清晰的发展战略;
D、具有科学的管理机制,团队执行力强。
我们的基本面选股思路是:首先对中小盘企业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分析,同时对公司财务进行定量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挑选出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的中小盘股票;最后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研之后按照以上四个条件进行筛选,精选出能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股票进入本基金股票池。在具体投资时,还需再参考中长期估值水平决定投资时机。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一般不做积极主动性资产配置。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资产配置原则,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等,以兼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一般情况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组合表现较好,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组合表现较好。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或者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除具备一般信用债特征外,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同时也有被发行人赎回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目的在于除享有一定信用债收益外,通过拥有较为廉价的期权获取较高的预期收入。
(1)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选择发行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进行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2)二级市场管理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债券收益率较高、投资人期权实现概率较高、转股溢价率相对较低、流动性较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天相中盘指数收益率×40%+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4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