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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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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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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619号

    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 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话:95521(全国)

    网址:www.gtja.com

    (1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6)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全国)

    网址:www.gf.com.cn

    (1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全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18)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9)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0)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全国)

    网址:www.gyzq.com.cn

    (21)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2)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4)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26)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27)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0)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99-8246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1)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2)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3)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网址: www.rxzq.com.cn

    (34)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全国)、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6)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7)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全国)、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42)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9层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人: 高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3)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44)名称: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陈进学、张建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黄毅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份额分拆规则

    每2份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场内份额(初始面值为1元)按照1:1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的两种份额,即:优先获得收益分配权的优先级(称为金鹰中证500A,初始面值为1元),获得剩余收益分配权的进取级(称为金鹰中证500B,初始面值为1元),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金鹰中证500A或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

    (三)收益约定规则

    1、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 3.5%。其中计算金鹰中证500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约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30日,则以2012年5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作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次年(2013年)的约定年收益率,以2013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加计 3.5%作为2013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当年实际天数得到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1.000元为基础,采用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金鹰中证5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金鹰中证5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2、对于已分拆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而言,每2份已分拆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值优先支付1份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的约定年收益和期初份额净值,剩余部分全部分配给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持有人。

    (四)折算前,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假设折算前,场内与场外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的份额之和为E1前,场内金鹰中证500A为E2前,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数为E3前,则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及第5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收益约定规则,在每个估值日(T日)对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NAVt为估值日(T日)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NAVat为该日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t为该日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日(T日),金鹰中证500A与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1、金鹰中证500A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其中R年为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份额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T日的天数),当年实际天数指估值日(T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2、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NAVb,t=2×NAVt-NAVa,t

    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金鹰中证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定期折算与不定期折算。

    (一)折算条件

    定期折算日为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不定期折算日为折算前当日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不含0.2500)或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元人民币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若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为同一日,则按照不定期折算规则进行折算;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所处会计年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则不进行折算。

    (二)折算对象

    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金鹰中证500份额。

    (三)折算的理念与目标

    1、折算的理念

    为体现金鹰中证500A的优先分配权,本基金采取定期折算的措施;为防止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过低或过高,本基金采取不定期折算的措施。

    2、折算的目标

    折算后,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比例为1:1,并对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金鹰中证500份额数与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作相应的调整。

    (四)定期折算

    1、定期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为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和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折算过程如下: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金鹰中证500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的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元的部分转换成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金鹰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两份(场内和场外)金鹰中证500份额按照一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获得新增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分配,按上述份额折算后,金鹰中证500的份额净值(无论场内还是场外)作相应的调整,金鹰中证500B份额不进行折算。

    (1)金鹰中证500份额之折算

    1)定期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

    其中,NAV前500为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NAV后500为折算日折算后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单位净值。NAVa期末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单位参考净值。

    2)定期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数

    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1份折算前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为:

    (2)、金鹰中证500A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参考净值为NAV前a(大于1)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折算后份额保持不变,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NAV后500的折算后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内);由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有:

    定期折算完成时,场外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上述截位法计算过程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三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折算基准日,在该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为1.2168元,前一个会计年度末金鹰中证500A份额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为1.0538元。折算前,投资者甲持有10000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投资者乙持有10000份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8000份金鹰中证500场外份额,则有:

    折算后金鹰中证500份额单位份额净值=1.2168-(1.0538-1)/2=1.1899元

    投资者甲折算后持有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数等于其折算前持有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数,皆为10000份。

    投资者甲新增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数=10000×(1.0538-1)/1.1899=452份(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10000×1.2168/1.1899=10226份(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的金鹰中证500场外份额=8000×1.2168/1.1899=8180.85份(场外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不定期折算规则

    1、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不含0.2500)元,或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 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金鹰中证 500 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假设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A份额参考净值为NAVa前(大于1)、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为NAV前b、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为NAV前500,则■。

    (1)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不含0.2500)元

    折算过程为2个步骤:将该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A份额参考净值超过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转换成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此为步骤1,经过步骤1的折算后,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金鹰中证500的份额净值(无论场内还是场外)皆为NAV前b;再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金鹰中证500份额(包括场内与场外)分别折算为份额参考净值或份额净值等于1.0000元的同级份额若干,至此,折算完成。折算完成时,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包括场内与场外)皆为1.0000元。

    1)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净值为NAV前b的金鹰中证500B(场内)份额,由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折算为NAV前b份份额参考净值为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

    2)金鹰中证500A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净值为NAV前a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折算为NAV前b份参考净值等于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由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有:

    3)金鹰中证500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折算前净值为■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折算为■份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份额。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2)不定期折算日折算前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元折算过程为1个步骤:将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当中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元的部分转换成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折算后,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金鹰中证500的份额净值皆为1.0000。

    1)金鹰中证500A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当日折算前参考净值为NAVa前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折算为1份参考净值为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由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有:

    2)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当日折算前参考净值为NAV前b的金鹰中证500B(场内)份额折算为1份参考净值为1元的(场内)同级份额,再加上新增的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由净资产不变的原则,有:

    3)金鹰中证500份额之折算

    折算完成时,1份当日折算前净值为■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折算为■份份额净值为1元的金鹰中证500份额。

    不定期折算完成时,场外金鹰中证500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第3位及第3位以后的部分舍去;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上述截位法计算过程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六)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金鹰中证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实施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 2月 27日证监许可【2012】247 号文批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四)面值

    1.00元人民币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2 年 4月23日至2012年5月29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4、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在本公司直销网点、金鹰E路通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3)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金鹰中证500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金鹰中证500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则其可得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00)/1.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金鹰中证500 份额为99,109.90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适用固定认购费金额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3、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级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金鹰中证500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金鹰中证500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由此引起的计算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1.00×(1+1.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0,100份

    经确认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100,100×0.5=50,050份

    经确认的金鹰中证500B份额=100,100×0.5=50,050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100份基金份额。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50,050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50,050份。

    4、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的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金鹰中证5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投资者对于金鹰中证500A份额或金鹰中证500B份额单独进行申购与赎回,但可以将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按照1:1的比例,申请配对转换为场内金鹰中证500份额,然后申请场内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500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50,000元人民币。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金鹰中证500份额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金鹰中证5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0元申购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89,831.19份

    2、本基金金鹰中证5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金鹰中证500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金鹰中证500份额,持有期为10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5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109,4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金鹰中证500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金鹰中证500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金鹰中证500份额。

    4、投资者赎回金鹰中证500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对于金鹰中证500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金鹰中证500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金鹰中证500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得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本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至场外的的金鹰中证5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至场内的金鹰中证5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登记由场外转至场内后每2份可按1:1比例申请分拆为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金鹰中证5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金鹰中证500份额场内赎回或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金鹰中证500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十)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金鹰中证500份额与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间的转换,配对转换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金鹰中证500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自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金鹰中证500A份额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倍。

    3、申请合并为金鹰中证500份额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比例为1:1。

    4、金鹰中证500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此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等相关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的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前提下,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的份额参考净值、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以跟踪指数为目标,力求将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下、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下。

    (二)投资理念

    贯彻“有效跟踪指数,分享指数收益”的理念,本基金投资重在跟踪中证500指数,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指数成分股股权溢价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以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在其指数中的基准权重为基础,在综合考察指数成分股的行业构成与市值占比、各行业内成分股权重的构成与分散程度、成分股流动性与贝塔值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重点抽样与分层抽样相结合的策略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若抽样组合内的股票停牌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等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对于抽样组合进行再调整。

    在建仓期内,本基金将在综合考量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本基金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控制的目标范围,灵活动态地把握指数跟踪的节奏。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当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抽样跟踪策略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为避免在成分股调整日集中抛售与集中买入而带来过高的冲击成本,本基金可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的选样方法,审慎研判预期将被剔除的成分股、预期将入选的成分股,并据此提前对指数化投资组合作逐步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因分红、增发、配股等而导致成分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改变时,本基金将根据抽样跟踪策略,在密切监测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的前提下,对抽样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期降低冲击成本。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期在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同时,降低冲击成本与交易成本。

    C、本基金采用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的绝对值)作为评价指数跟踪效果的指标,将密切监测过去30个交易日的日均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若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较大,本基金将选取合理的措施以调整投资组合,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被动投资的比例;增加抽样组合当中成分股的数目;缩小抽样组合行业构成与标的指数行业构成之间的偏离等。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为: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以应对日常的申购赎回前提下,提升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故而,本基金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原则是: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兼顾收益性。

    在满足安全性与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对国际经济环境与国内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考量,审慎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重点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配置。

    3、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为提高本基金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兼顾流动性,本基金还可积极参与一级市场股票、债券的发行,以求突破二级市场建仓时的流动性限制与冲击;同时,还可能获取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价差,扩大盈利空间。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或将因为指数成分股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而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组合。

    5、其它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募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充分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基金采取如上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是:1、本基金不低于90%、不超过95%的基金净资产将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故选取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2、考虑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5%,故选取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是适当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适于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跟踪指数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收益、风险较高的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

    就金鹰中证500基金场内份额分拆而成的两级基金份额而言,金鹰中证500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金鹰中证5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1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发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在不发生折算的情况下,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即为折算前相应级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发生折算的情况下,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折算后的份额净值,份额数则根据折算规则作相应的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包括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金鹰中证500A和金鹰中证500B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6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金鹰中证500份额、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之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使用费用为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 万元整(即不足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 万元/季度×4 季度/年÷当年天数(365 天或366 天)≈548 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48)

    (下转24版)

     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金鹰中证5000.6250100001.00006250份金鹰中证500份额
    金鹰中证500A1.0318100001.00002182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新增8136份金鹰中证500份额
    金鹰中证500B0.2182100001.00002182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

     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金鹰中证5002.0318100001.000020318份金鹰中证500份额
    金鹰中证500A1.0316100001.000010000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新增316份金鹰中证500份额
    金鹰中证500B3.0320100001.000010000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新增20320份金鹰中证500份额

     认购金额(万元)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费A <501.0%
    50 ≤ A <1000.6%
    100 ≤A <5000.2%
    A ≥500每笔1000元
    场内认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申购金额(万元)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A <501.2%
    50 ≤ A <1000.8%
    100 ≤A <5000.4%
    A ≥500每笔1000元
    场内申购费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持有期(计为T)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T <1年0.5%
    1年 ≤ T <2年0.3%
    T ≥2年0%
    场内赎回费率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