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得津静(挂)2011-39号宗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2-2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竞得津静(挂)2011-39号宗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5月18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新湖中宝投资有限公司竞拍获取津静(挂)2011-39号宗地,竞买价格为14090万元。
一、地块基本情况
本次竞得地块为津静(挂)2011-39号地块,该地块位于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新城西区,四至为:东至团泊大道,南至盛湖路,西至健康大道,北至大明湖路(以挂牌文件附图为准),现状场清地平。
该宗地出让土地面积69544.4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容积率不大于1.35且不得小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40%;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
二、本次竞得地块对公司的影响
静(挂)2011-39号地块位于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新城西区,交通相对便利且总价不高。竞得该地块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项目储备和赢利能力,优化公司在环渤海湾的项目布局,做大做强公司房地产主业。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2-2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05月21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俊波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情况:本次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470,362,2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与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三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共计4,470,050,044股。赞成票3,122,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1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4,470,050,0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9.99%;反对票3,122,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10年度报酬及聘请201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票4,470,362,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和梁作金律师对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