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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2012-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5月16日,本公司通过公开媒体渠道获知,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于当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称本公司的ComyiKEY220产品侵犯朗科科技发明专利权。

      在此之前,本公司未曾与朗科科技建立过任何合作关系以及发生任何专利纠纷,朗科科技也未曾与本公司就该专利事项进行任何沟通。

      2012年5月17日,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重要事项提示性公告》,公告了朗科科技对本公司的起诉事项。鉴于朗科科技的公告可能对本公司正在进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及询价结果产生不确定影响,为维护本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将本次旋极信息初步询价截止时间顺延至2012年5月25日。同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朗科科技起诉本公司侵权案件的应诉通知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的内容,朗科科技起诉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朗科科技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对本次侵权诉讼涉及的资料进行了核查,核查内容包括(1)查阅了朗科科技的中国专利文件ZL 99117225.6,发明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本案专利”)的专利文件(授权公告文本和公开文本),本案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11月14日,授权日为2002年7月24日,专利权人为朗科科技;同时查阅了旋极信息的ComyiKEY220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描述。(2)查阅了朗科科技的本案专利的专利申请文档,用于确定该中国专利保护范围。(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一步核实了朗科科技所主张的本案专利的法律状态。经检索,本案专利的专利权已经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

      平安证券经核查后出具《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发明专利权涉及问题的核查报告》、大成经核查后出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专项核查意见》、君合经核查后出具《专利侵权分析报告》。

      平安证券、大成、君合经核查认为,本公司的ComyiKEY220产品与朗科科技涉诉专利的权利要求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朗科科技所主张的涉诉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不构成对朗科科技涉诉专利的侵权。

      平安证券、大成经核查认为,本公司对ComyiKey220产品拥有其全部知识产权,公司对ComyiKey220产品研发思路清晰、形成产品的研发过程和时间流程完整、明确,并拥有相关的软件著作权(ComyiKEY软件 V1.0),是本公司独立研发的结果。

      截至目前,在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的协调下,公司已与朗科科技进行了初步沟通但未达成和解,未来仍将继续积极协商,以求在将双方利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公司认为对方的侵权诉讼请求不成立,在和解协议未达成的情况下,未来将针对朗科科技的诉讼请求及时应诉。同时,公司将在未来针对该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充分的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接受该信息,并对公司的投资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最大限度的保证投资者利益。

      本公司涉及案件主张侵权的产品近三年销售额分别为3,757.74万元、8,415.49万元、12,395.53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36.18%、46.00%、41.50%,毛利额分别为1,171.29万元、2,141.74万元、3,137.31万元,分别占当期毛利总额的34.89%、34.72%、32.42%,毛利占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此外,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江涛先生已针对朗科科技诉本公司侵权案件向本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如果公司因本次侵权案件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江涛先生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

      特此公告。

      发行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