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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与承销商可直接商定IPO发行价(上接封一)
    2012-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与承销商可直接商定IPO发行价

      (上接封一)《办法》还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扩至包括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的“门槛”,包括五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主承销商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为防止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办法》专门明确发行人、主承销商与询价对象进行初步沟通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同时不得透露预披露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对于市场关注度很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位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将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另外,在强化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上,《办法》强调了机构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公众进行推介时,提供的发行人信息内容与完整性须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保持一致。

      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办法》引入了股票发行的“静默期”制度,并规定发行人与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

      在推动发行承销市场化的同时,对于发行定价中的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办法》也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如证券公司在发行中存在虚假推介、以不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以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等行为的,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36个月的承销业务。

      《决定》还针对《意见》中已明确提出,但未在原承销办法中载明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发行监管等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同时《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授权,强调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下一步,监管部门还将加强与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