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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与承销商可直接商定IPO发行价
    2012-05-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还规定:专门申购新股产品不得参与网下配售,个人投资者询价须投资满5年

      ⊙记者 马婧妤

      

      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相关思路正逐步落地。

      昨日,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放宽对定价方式的限制并鼓励创新,允许发行人与承销商可不采用询价方式而直接协商定价;禁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机构产品作为配售对象,以加强询定价的过程监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发布《办法》是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重要举措。此次修订内容包括使《意见》有关规定可操作化、明确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加强询价定价过程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处罚、加强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等五方面。

      按照《办法》,发行定价的灵活性将大大提升,发行人与承销商将可创新定价方式。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既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再在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价格。

      这位负责人表示,放宽对定价方式的限制,是为了发挥市场自主约束、归位尽责的作用。创新定价方式确定价格的,须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并在发行方案报证监会备案后刊登招股意向书。

      《办法》还制度化地将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网下投资者拒于网下申购的门外。此举意在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抑制炒新、维护新股正常的交易秩序。

      按照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直接或间接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为确保条款落实,证券业协会还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制定相应细则。

      (下转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