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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2-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铝 编号:临2012-22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5月22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届十三次董事会议,全体董事均以通讯方式对董事会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①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公司的盈利年度,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连续三年实现盈利且账面上有可分配利润时,公司应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②增加以下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公司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③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以下条款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同意将此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同意将此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铝 编号:临2012-23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已于2012 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将于2012年6月2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公告了关于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地点、审议事项等有关事宜。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28,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724%)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提议于2012年6月2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增加的临时提案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于2012 年6月2日召开的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议案均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