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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公告
    2012-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2-03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整概述

      1、重整简述

      债权人锦州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一案,锦州中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锦州永利投资有限公司以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锦州永利投资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具备提出重整申请资格;被申请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成立,并且根据被申请人公开披露的相关财务报告,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其财务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被申请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系在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其重整案件应由本院管辖。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管理人

      锦州中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号《决定书》,指定下列人员组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锦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晓光;

      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赵金波;

      锦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宋波;

      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金志强;

      凌海市政府副市长冯春克;

      锦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改革处处长宁英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乐;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成峰。

      由张晓光任清算组组长,赵金波、宋波、刘延岭任清算组副组长。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联系方式:

      管理人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金城大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21203;联系电话:0416-8350063;0416-8350064。

      3、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三、事件影响

      1、股票交易:公司股票已于2011年4月28日暂停上市,因此重整不会对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2、停复牌事项安排:无需安排停复牌事项

      3、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即为管理人。

      4、重整受理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管理人进驻公司后将接管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展开债权审查、评估等基础工作并将向锦州中院申请公司继续营业,因最终的重整方案尚无法确定,重整程序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风险提示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

      2、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锦民一破字第00015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