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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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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2年3月28日、3月29日、4月5日分别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上的《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300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30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300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301。

    5、2012年5月21日基金份额总额:12,229,687,690.00份。

    6、2012年5月21日基金份额净值:2.588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2,229,687,690.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5月28日。

    10、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92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12年4月5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4月26日,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4月26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16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300ETF的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62家证券公司。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94家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截至2012年4月26日本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募集金额总额为32,968,633,875.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32,968,633,875.00份;其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折合基金份额的共计1,297,269.00份。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5月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募集股票已于2012年5月3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5,65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和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合计32,968,633,875.00份,已全部计入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5月4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2年5月11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2012年5月11日,沪深300指数收盘值为2636.92点,基金资产净值为32,248,721,369.34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32,968,633,875.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78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37094933,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12,229,687,690.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2.637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基字[2012]1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5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300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300。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300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30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序号一级交易商电话网 址
    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755)33680000、400-6666-888www.cgws.com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79或4008-888-999www.95579.com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03www.dfzq.com.cn
    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888-8588www.longone.com.cn
    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512)33396288www.dwjq.com.cn
    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71www.founders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25www.ebscn.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75www.gf.com.cn
    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818-8118www.guodu.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21www.gtja.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36www.guosen.com.cn
    1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78www.gyzq.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53www.htsec.com
    1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800-0562www.hysec.com
    15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851-960872www.hczq.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97www.htsc.com.cn
    1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21)32109999、029-68918888www.cfsc.com.cn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5511*8stock.pingan.com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95538www.qlzq.com.cn
    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666-1618www.i618.com.cn
    2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891-8918,(021)962518www.962518.com
    2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23或4008895523www.sywg.com
    2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620-0620www.sczq.com.cn
    24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881-1177www.xzsec.com
    2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809-6096www.swsc.com.cn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888-1551www.xcsc.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888-8123www.xyzq.com.cn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65www.newone.com.cn
    29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571)967777www.stocke.com.cn
    3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010-85679238www.cicc.com.cn
    3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600-8008www.china-invs.cn
    3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888-8888www.chinastock.com.cn
    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888-8108www.csc108.com
    3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532)96577www.zxwt.com.cn
    3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0571)96598www.bigsun.com.cn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58www.cs.ecitic.com
    3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371)967218www.ccnew.com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2,229,687,69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2年5月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5,65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86,274.8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2年5月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106,094,73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2.64%;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23,592,95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7.3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2年5月2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总份额比例(%)
    1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夏融信3号资金信1,113,022,707.009.10%
    2国泰君安兴业定向741,898,660.006.07%
    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522,876,645.004.28%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71,713,809.003.04%
    5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高利367,536,225.003.01%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57,092,314.002.92%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55,418,839.002.91%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96,759,464.002.43%
    9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七组合275,472,005.002.25%
    10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二组合275,470,702.002.2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3、法定代表人:齐亮

    4、总经理:韩勇

    5、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6、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404609

    9、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0、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1、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12、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3、信息披露负责人:陈晖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14、股权结构: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15、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下设22个部门,并在北京、深圳分别设立了分公司。

    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基金的股票投资。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的投资管理。

    海外投资部:负责公司QDII的投资管理。

    指数投资部:负责指数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以及进行指数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

    交易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营销中心、第二营销中心:负责基金销售。

    机构理财部:负责机构客户的业务拓展。

    营销管理总部:负责对外开拓维护渠道总部,对内管理服务渠道销售人员。

    市场部:负责公司品牌、基金产品的市场推广服务。

    客户服务部:负责公司的客户服务。

    业务发展部:负责基金产品研发等新业务拓展。

    基金事务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开发。

    法律监察部:负责内部法律事务咨询,处理外部法律事务,检查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负责定期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规性,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交易环节风险提示及控制,研究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与方针,协调各部门处理公司层面风险事项。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及人事档案等事务。

    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后勤服务、公文档案管理。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项。

    16、人员情况:

    截止2012年4月30日,公司员工人数为144人。员工受教育程度分布:大专学历人员占9%,本科学历人员占34%,硕士学历人员占52%,博士以及博士后学历人员占5%。

    17、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止2012年3月31日,公司共管理12只基金,包括7只股票型基金,分别是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1只混合型基金,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只债券型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基金和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只货币型基金,华泰柏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1只QDII基金,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2年3月31日,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26.30亿元,总份额规模为191.74亿份。

    18、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娅女士: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美国俄亥俄州肯特州立大学金融工程硕士、MBA,具有多年海内外金融从业经验。曾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Danzas-AEI公司、SunGard Energy和联合证券工作,2004年加入本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和金融工程工作。2006年11月开始至今担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泰)上证红利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0月1日起任华泰柏瑞指数投资部总监。2011年1月起担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及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4日起担任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柳军先生: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复旦大学财务管理硕士。2000年至2001年在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1年至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泰)上证红利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0月1日起任华泰柏瑞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月起担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及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4日起担任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3、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4、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5、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6、托管部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赵会军

    7、咨询电话:010-66105799

    8、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9、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1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31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2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四)一级交易商

    序号一级交易商电话网 址
    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755)33680000、400-6666-888www.cgws.com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79或4008-888-999www.95579.com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03www.dfzq.com.cn
    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888-8588www.longone.com.cn
    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512)33396288www.dwjq.com.cn
    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71www.founders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25www.ebscn.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75www.gf.com.cn
    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818-8118www.guodu.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21www.gtja.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36www.guosen.com.cn
    1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78www.gyzq.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53www.htsec.com
    1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800-0562www.hysec.com
    15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851-960872www.hczq.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97www.htsc.com.cn
    1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21)32109999、029-68918888www.cfsc.com.cn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5511*8stock.pingan.com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95538www.qlzq.com.cn
    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666-1618www.i618.com.cn
    2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891-8918,(021)962518www.962518.com
    2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23或4008895523www.sywg.com
    2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620-0620www.sczq.com.cn
    24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881-1177www.xzsec.com
    2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809-6096www.swsc.com.cn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888-1551www.xcsc.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888-8123www.xyzq.com.cn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65www.newone.com.cn
    29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571)967777www.stocke.com.cn
    3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010-85679238www.cicc.com.cn
    3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0-600-8008www.china-invs.cn
    3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888-8888www.chinastock.com.cn
    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888-8108www.csc108.com
    3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532)96577www.zxwt.com.cn
    3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0571)96598www.bigsun.com.cn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558www.cs.ecitic.com
    3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371)967218www.ccnew.com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谢瀚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2年5月2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本报告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报告期末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106,573,847.34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31,563,002,730.52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31,563,002,730.52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付管理人报酬7,507,239.25
    基金投资-应付托管费1,501,447.84
    衍生金融资产-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付交易费用23,350,864.34
    应收证券清算款-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2,433,504.42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7,015,352.56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其他负债739,855.99
    其他资产1,745,614.78负债合计33,099,407.4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32,968,633,875.00
      未分配利润-1,320,962,232.80
      所有者权益合计31,647,671,642.20
        
    资产合计:31,680,771,049.62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31,680,771,049.62

    注:1、截至2012年5月21日,基金份额净值2.588元,基金份额总额12,229,687,690.00份。

    2、本报告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4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2年5月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权益投资31,563,002,730.5299.63%
    其中:股票31,563,002,730.5299.63%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06,573,847.340.34%
    其他各项资产11,194,471.760.04%
    合计31,680,771,049.62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197,637,180.690.62
    B采掘业3,611,043,536.2411.41
    C制造业11,208,637,736.5435.42
    C0食品、饮料2,336,762,641.257.38
    C1纺织、服装、皮毛100,122,133.080.32
    C2木材、家具0.000.00
    C3造纸、印刷0.000.00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581,247,133.271.84
    C5电子319,789,494.801.01
    C6金属、非金属2,807,805,384.928.87
    C7机械、设备、仪表3,684,772,134.4411.64
    C8医药、生物制品1,365,956,450.604.32
    C9其他制造业12,182,364.180.04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49,279,693.172.37
    E建筑业843,804,589.752.67
    F交通运输、仓储业908,547,933.832.87
    G信息技术业968,212,997.093.06
    H批发和零售贸易879,598,341.662.78
    I金融、保险业9,654,871,065.1530.51
    J房地产业1,646,772,410.535.20
    K社会服务业250,910,697.240.79
    L传播与文化产业70,028,551.480.22
    M综合类573,657,997.151.81
     合计31,563,002,730.5299.73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0016民生银行143,007,971938,132,289.762.96%
    2600036招商银行78,272,435911,091,143.402.88%
    3601318中国平安21,208,945882,716,290.902.79%
    4601328交通银行144,948,887682,709,257.772.16%
    5601166兴业银行47,797,601644,311,661.482.04%
    6600000浦发银行70,863,302628,557,488.741.99%
    7600519贵州茅台2,628,488586,652,236.721.85%
    8600030中信证券43,601,854564,207,990.761.78%
    9601088中国神华20,878,745542,847,370.001.72%
    10000002万科A61,286,853531,357,015.511.68%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止2012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止2012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年5月21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应收股利7,015,352.56
    2应收利息2,433,504.42
    3其他资产1,745,614.78
     合计11,194,471.76

    4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截止2012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全部权证投资明细

    截止2012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6 本报告期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止2012年5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以2012年5月11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方可对超额收益进行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还原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收益评价日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基金超额收益的100%,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2、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超额收益数额除以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超额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注册登记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指数使用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使用费即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收取标准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03%,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的其他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下转B19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