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盯财险偿付能力
保监会严控投资型险种“冲规模”
⊙记者 黄蕾 ○编辑 邹靓
在拉响增资预警之后,保监会正试图通过对投资型险种的设限,来加强偿付能力的事前监管。保监会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通过挂钩偿付能力来严控财险投资型产品盲目“冲规模”。
多为“冲规模”
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兴起于六七年前,分预定收益型和非预定收益型两种,多以家庭财产险或人身意外险形式呈现,多通过银行渠道代为销售。
相较寿险公司推投资型险种,财险公司“冲规模”的意图更加明显。一家财险公司相关人士直言,“财险公司一般会在两种情况下推投资型险种,一是在年底保费指标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借推此类产品冲保费规模;二是在资本市场较佳,理财产品好卖的年头中,跟风搭车赚点现金流。”
据记者了解,人保、华泰、华安等多家财险公司曾热推过此类险种,但目前多数已停售。“一来,信贷政策偏紧导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维持在较高水平,非预定型财险投资型险种相较失去了吸引力;二来,近几年资本市场波动剧烈疲软不堪,对预定型财险投资型险种影响较大,规模一旦做大,稍有不慎,财险公司就可能遇到利差损问题。”一位业内人士道出了目前此类险种多数停售的原因。
不过,仍不排除一些“唯规模至上”的财险新军,为冲规模抢份额而选择短时间内销售投资型险种,为此付出的代价便是:赔本赚吆喝。
抬高经营门槛
为防止盲目冲规模带来的隐患,保监会就此抬高了经营财险投资型险种的门槛,从源头上遏制一些财险公司的不纯动机。
细读通知后不难发现,保监会此次将财险投资型险种的经营门槛和发行规模与偿付能力及盈利能力两大指标挂钩,并细化至产品收益率、手续费等。具体门槛包括:财险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盈利、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才可销售此类产品。且一旦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立即停止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同时,明确此类险种可使用规模与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单一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可使用总规模的30%。
为避免销售误导,保监会还要求财险公司对其申报的每一个投资型保险产品分别设定从销售开始到结束的销售期限和销售区域,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县(含县)以下行政区域销售,但市辖区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此类险种的销售规模。
严禁“贴费”
与寿险银保产品类似,财险投资型险种的“贴费”现象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此类手续费标准: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预定型产品手续费率,1年期产品不得超过0.8%,1年期以上产品年化手续费率不得超过0.5%。
此外,此类险种的收益率也遭严控。保监会要求预定型财险投资型险种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存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一定情况下,保监会还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一位财险业人士点评说,“保监会此举意在控制风险,遏制财险公司为冲规模不惜抬高产品收益率,最终遭遇利差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还可根据财险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已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情况,对其申报的销售期间、销售区域以及可使用规模等做出调整。同时可视经济和金融市场情况,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审批和监管政策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