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2012-024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6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54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30日
●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3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5月13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2年5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572,93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即每股派现金红利0.60元)。现金红利按1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含税)343,758,000元。
4、扣税情况: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规定,对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4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2008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54元。如果QFII 股东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6元,如果QFII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3)除QFII 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0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30日
2、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6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序号 | 证券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B8*****853 | 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 | B8*****943 | 泉州市顺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 | B8*****070 | 泉州市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 | B8*****985 | 泉州市铂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 | B8*****838 | 智立方(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公司即将现金红利划拨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昌路12号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2955789
●传 真:0592-2955997
●邮 编:361009
六、备查文件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