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版)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电话:(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021)63350429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戴小娟
网址:www.epf.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3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1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15)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1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2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46657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热线:021—95523
网址: www.sywg.com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2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zxwt.com.cn
(2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
(3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3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www.txjijin.com
(3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9)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63350651
传真:(021)63352652
联系人:杨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全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鸿
经办会计师:薛竞、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21日证监许可[2012]672号《关于核准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个运作周期(3个月)结束前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以内,开放期长度可以为1至5个工作日不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五)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6月12日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也会按照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单。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运作周期及开放期
(一)本基金的运作周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二)本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以内,开放期长度可以为1至5个工作日不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当期运作周期的计算相应中止。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及当期运作周期),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除了开放期外,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三)运作周期和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21日生效:
1、若开放期定为5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即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由于2012年8月18日、2012年8月19日均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2年8月14日至2012年8月20日的五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个月,即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以此类推。
2、若开放期定为3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即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由于2012年8月18日、2012年8月19日均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2年8月16日、8月17日、8月20日的3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个月,即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等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将设A级和B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360017,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360018。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方式、份额限制和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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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即每个交易账户A级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该交易账户中A级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500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50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2、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含50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等级为准。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以内,开放期长度可以为1至5个工作日不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三)申购赎回的类型
1、开放期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以内,开放期长度可以为1至5个工作日不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2、其他时间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暂不开放非开放期的申购赎回业务,但未来待时机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适时推出运作周期内非开放期的配对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及业务规则将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披露。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的“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直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单笔赎回各类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100份,即每个交易账户A级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中A级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500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4、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单个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单个开放期内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开通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未来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力争获得超过税后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拥有的资金量庞大,在投资银行存款时,议价能力较强,预期能够获得比普通个人投资者更高的收益。本基金通过投资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力争使投资者分享利率市场化进程带来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及1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期票据、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货币市场工具。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之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关注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对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CPI指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实体经济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央行公开市场操作、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变动情况,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并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由于本基金将以银行存款为主要的投资对象,因此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力争取得较高的回报。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一般具有收益稳定、风险低等基本特征,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银行存款时,往往能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收益率。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上市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银行的协议存款。若本基金投资的协议存款中未约定可提前支取并无利息损失的,则该笔存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下一个开放日。本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时将对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做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各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研究,综合考量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之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天;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本基金投资于未约定可提前支取并无利息损失的协议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1)、(12)、(13)外,因市场变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7)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1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率。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因此我司认为采用税后1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在风险收益特征方面与本基金比较匹配,能够为本基金提供良好的业绩比较。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普通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如采用其他收益分配方式,则另行公告。
4、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在下一日享受收益分配。
5、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同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个开放日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下转B16版)
A级基金份额 | B级基金份额 | |
年销售服务费率 | 0.25% | 0.01% |
管理费 | 0.25% | 0.25% |
托管费 | 0.1% | 0.1% |
申购费 | 0 | 0 |
赎回费 | 0 | 0 |
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 | 1000元 | 1000元 |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 100份 | 100份 |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 | 100份 | 500万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