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2-022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2年5月14日以书面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12年5月24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九人,实际到会董事九人,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先保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及有效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24)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为有效解决公司以后可能出现的信息化管理瓶颈,需要对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升级,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需要对该项目追加投资;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25)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关于成立阜阳市洽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管理结构,落实渠道精耕,加强销售渠道的战略布局,以促进洽洽多品牌战略的快速发展,迅速扩大业务规模,提高规模效益和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阜阳市洽洽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独立法人实体,注册资本5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26)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专项意见;
(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2-023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5月14日以书面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2年5月24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汪艳萍女士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同意对该项目追加投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25)。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2-024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有关情况如下:
一、对外财务资助的概述
(一)财务资助对象: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三)期限: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12个月
(四)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五)年利率:11%
(六)利息支付:每季度付息一次
(七)还款保证: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集团”)、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担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八)贷款用途:用于解决经营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于2012年5月2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前十二个月未发生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程儒林
注册资本:28,000万元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2002年3月20日
住 所: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6楼
经营范围: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资产管理;管理咨询;财务顾问;信用评级,社会(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信用教育咨询,信用咨询;房屋租赁。
截至2012年3月31日,兴泰资产总资产60,066.86万元,总负债27,617.78万元,净资产32,448.90万元,资产负债率45.98%;2011年度兴泰资产实现营业收入3,479万元,净利润1,468万元。
兴泰资产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孙立强
注册资本:87,204.41万元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1999年01月18日
住 所:合肥市庐阳区九狮桥45号
经营范围: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以及从事企业策划、管理咨询、财务顾问、公司理财、产业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兴泰集团总资产68.64亿元,净资产40.91亿元; 2011年度兴泰集团实现营业收入3.78亿元,净利润2.31亿元。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黄友志
注册资本:23,000万元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04月20日
住 所: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6楼
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兴泰担保总资产2.69亿元,净资产2.35亿元; 2011年度兴泰担保实现营业收入1,587万元,净利润443万元。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风险控制及董事会意见
兴泰资产是由兴泰控股报经市国资委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兴泰控股发展金融主业的重要板块之一,公司业务创新能力突出,信用情况良好;还款来源比较充分;担保企业的经济实力较强,措施可靠,此次委贷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认为:兴泰资产经营状况良好,本次委托贷款担保措施有力,还款来源有保证,并且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
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以下情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同时,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前十二个月,未发生以下情形: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该项财务资助方案。
六、保荐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洽洽食品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洽洽食品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公司已制定《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对对外财务资助的权限、决策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公司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同时已考虑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和财务上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洽洽食品本次利用自有资金向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包含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2-025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
--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
项目追加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8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1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8,84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于
2011年2月2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1]3442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已披露的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2011年3月1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1年4月6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9,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使用超募资金31,064.2万元投资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
经公司2011年10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成立上海奥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6,892万元投资建设新疆原料基地项目。
上述超募资金的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截止目前,公司超募资金余额64,878.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目前进展顺利。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2,998.74万元。截止2012年3月31日,公司已投资2,233.07万元,包括设备购置及软件开发费、安装费、培训费等。
四、本次追加投资的原因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施条件与原规划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建设要求和标准发生变化
随着国内“渠道精耕”战略的深入推进和海外业务的迅猛增长,公司需要面对更灵活的原料采购模式、更复杂的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更复杂的经销商渠道管理体系、更复杂的财务管控模式等,这些都需要在成熟的集成化管理平台上完成,项目原计划中的两套软件无法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求,需要升级为全球知名的ERP软件SAP,软件费用超出预算金额。
(二)建设造价发生变化
近两年,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物价指数连创新高,相关设备、人工成本大幅上升,原有的投资预算不能满足预定的建设规模,不追加投资难以完成预定效果。
(三)项目实施商由国际商用机器(中国)有限公司(IBM)担任
本项目原计划是由软件供应商免费实施,现因升级为SAP软件,经比较选择,公司邀请了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和业务解决方案供应商——国际商用机器(中国)有限公司(IBM)担任实施商,项目实施目标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提升,但实施费用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五、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追加投资后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没有发生变化,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六、本次追加投资的资金投向
本次拟追加投资2,036.59万元,全部用于公司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具体投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计划投资金额 | 实际发生金额 (截止2012.3.31) | 追加金额 | 追加后 投资金额 |
1 | 设备购置及软件开发 | 2170.01 | 1317.69 | 346.13 | 2516.14 |
2 | 安装费 | 217 | 127.44 | 0 | 217 |
3 | 软件实施费 | 0 | 276.93 | 1274.97 | 1274.97 |
4 | 培训费 | 320 | 214.03 | 45.22 | 365.22 |
5 | 其它工程费 | 148.93 | 64.79 | 55.31 | 204.24 |
6 | 预备费用 | 142.8 | 232.19 | 314.96 | 457.76 |
7 | 合计 | 2998.74 | 2233.07 | 2036.59 | 5035.33 |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事宜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随着公司业务迅速增长及管理难度的增加,为有效解决公司以后可能出现的信息化管理瓶颈,公司对原有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我们认为,本次追加投资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盈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2,036.59万元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同意对该项目追加投资。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已经洽洽食品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洽洽食品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洽洽食品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供产销全流程业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2-026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8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1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8,84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1]3442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经公司2011年3月1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及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4001458608059002557,截止2011年3月16日,专户余额为275,395,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哈尔滨洽洽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洽洽食品有限公司。
经公司2011年3月1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1年4月6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超募资金31,064.2万元投资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哈尔滨洽洽食品有限公司、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现将两份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哈尔滨洽洽食品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城支行(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本公司(丁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3001867451059000358,该专户资金余额由公司根据项目进度从总部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账号为34001458608059002557)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哈尔滨洽洽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钢、贾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本公司(丁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43001560061052505498,该专户资金余额由公司根据项目进度从总部超募资金账户中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钢、贾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