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2-008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5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135 |
● 股权登记日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2012年5月30日 |
● 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3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2年6月6日 |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5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2 年5月30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80,814,9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共计派发股利42,122,239.50元。
1、 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5元。对于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135元/股;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5元/股。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上海登记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135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12年5月30日 |
(二) 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31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2年6月6日 |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5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元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自发放之日起在公司财务部领取。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
联系电话:0471-3315857
传 真:0471-3315863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