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承销私募债资格明确
2012-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须满足“B类 10亿元” 通过专业评价后可开展业务
作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下称“私募债”)试点配套规则之一的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办法昨日公布,意味着私募债正式试水又近一步。
满足分类评价B类及以上、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具备债券承销资格,且监管达标的证券公司即日起可向协会申请私募债业务实施方案专业评价,评价通过后即可开展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向各证券公司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通知》(下称《通知》)也一并下发,并均从即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须满足七项要求,一是具备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二是最近一年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三是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是各项风控指标符合规定;五是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证监会立案稽查或受到行政处罚;六是已制定开展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七是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马婧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