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河南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编号:临2012-022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河南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从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获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获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2〕43号),同意郑煤集团与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编号:临2012-023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银投资) “关于在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的函”。建银投资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6,503,1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 。函中讲到:“由于建银投资原指定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的郑州煤电股票已经平移至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单元上,因此建银投资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公司的股份将增加29,007,7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建银投资直接持有以及虽未登记在建银投资名下但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45,510,8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详见《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上文件同时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郑州煤电
股票代码:60012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7-14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2年5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郑州煤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郑州煤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建投 | 指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郑州煤电 | 指 |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121 |
汉唐证券 | 指 |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汉唐证券管理人 | 指 | 深圳中院指定对汉唐证券实施破产管理的机构 |
信达证券 | 指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中院 | 指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7-14层
3、法定代表人:仲建安
4、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零陆亿玖仟贰佰贰拾伍万元整
5、工商注册号码:100000000004443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7、经营范围:投资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与处置;企业管理;房地产租赁;咨询。
8、经营期限:
9、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2710932865000
10、主要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
12、通讯方式:电话 010-632666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
仲建安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无 |
杨庆蔚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张睦伦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樊功生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周国民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中国建投拥有宏源证券(000562)96517.48万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6.05%;中国建投拥有西南证券(600369)16421.35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07%;中国建投拥有哈飞股份(600038)3026.67万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97%;中国建投拥有哈药股份(600664)21416.34万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17%。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从汉唐证券管理人处取回原委托汉唐证券管理的资金和股票资产。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郑州煤电股份权益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郑州煤电股份16,503,124股,占郑州煤电总股本2.6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及实际控制的郑州煤电股份为45,510,883股,占郑州煤电总股本的7.2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根据深圳中院作出的(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83号《民事裁定书》,同意 “将户名为‘建行二营’的17个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下挂所有股东账户内的证券资产过户至取回权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中国建投已经通过司法扣划的方式将其中11个资金账户下挂股东账户中的郑州煤电股票16,503,124股划至中国建投名下。其余6个资金账户下挂股东账户中郑州煤电股票合计29,007,759股,占郑州煤电总股本的4.61%,因指定于汉唐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单元上,而汉唐证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单元已被关闭,因此,需要在交易单元打开并将相关股票指定于信达证券交易单元后,中国建投方可实际控制该部分郑州煤电的股份。
2012年5月22日,中国建投收到信达证券发来的《关于完成“建行二营”账户及证券资产平移工作的通知》,中国建投原指定于汉唐证券交易单元上的郑州煤电股票,已经转移至信达证券交易单元,中国建投可对该29,007,759股郑州煤电股份行使实际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的29,007,759股郑州煤电股票存放于信达证券的“风险账户”中,本公司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和机构沟通,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尽快将其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郑州煤电上市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大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仲建安
签署日期:2012年5月2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建投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深圳中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83号《民事裁定书》
三、信达证券出具的《关于完成“建行二营”账户及证券资产平移工作的通知》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南省郑州市 |
股票简称 | 郑州煤电 | 股票代码 | 60012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7-14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股票资产转至新的交易单元)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6,503,124股 持股比例:2.6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29,007,759股 变动比例: 4.6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建投直接持有和实际控制的郑州煤电的股份为45,510,883股,占郑州煤电总股本的7.2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