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ST南化 编号:临2012-14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25日上午在南宁市南建路26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80,191,7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0%,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覃卫国先生主持。会议采取逐项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80,191,7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80,191,7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表决情况:80,191,7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80,191,7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80,191,7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80,191,7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1年度公司净利润 -246,712,317.15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365,770,398.42 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612,482,715.57 元。
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80,191,7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融资方式,融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正(¥30,000万元),其中: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15,000万元。授权董事长办理贷款相关事宜。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80,191,7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为维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公司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45万元。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重新签订的议案》;
公司于2009年4月与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南宁中南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已到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14条的规定,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需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有效期为3年。
1、审议通过公司与南化集团日常的关联交易协议
双方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到期并重新签订的有:《机器设备维修服务协议》、《仓储运输服务协议》、《能源动力(水、电、汽)供应协议》、《销售货物协议》、《“双六”工程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房产租赁协议》、《保卫服务协议》、《消防服务协议》和《保洁服务协议》。
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4105万元,预计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3600万元。
本事项关联股东南化集团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经逐项审议各协议,均以4,943,68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公司与南宁中南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双方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到期并重新签订的有:《水电汽供应协议》、《销售货物协议》和《房产租赁协议》。
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846万元,预计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1000万元。
表决情况:经逐项审议各协议,均以80,191,7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内容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80,191,7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盐酸、氢氧化钠产品的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食品添加剂”内容,并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修改。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薛有冰、李长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与上述各项议案有关的详细资料;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大会决议和记录;
3、律师出具的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