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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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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86)10-66592638
传真:(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嘉宾楼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33,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34,集中申购代码为040032。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根据其持有份额数量成为某一类别的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集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 A类基金份额 | B类基金份额 |
管理费率(年费率) | 0.3% | 0.3% |
托管费率(年费率) | 0.08% | 0.08% |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0.25% | 0.01% |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 1,000元 (直销中心柜台为10万元) | 500万元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 1,000元 | 500万元 |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 1,000份 | 1,000份 |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100份 | 500万份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集中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代码。因错误填写相关代码所造成的认购、集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集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基金的运作期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下规则确定本基金的运作期及其开放日。
(一)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运作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至运作期起始月后续第二个月的倒数第4个工作日(含)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
为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效率,本基金应保证任一运作期的最后1日与下一运作期的运作起始日为连续的两个工作日。若因节假日因素影响导致根据以上规则确定的任一运作期最后1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年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安排对基金的运作期进行调整,确保本基金任一运作期的最后1日与下一运作期的运作起始日为连续的两个工作日。
(二)运作期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运作期的倒数第2个工作日为本基金当期的赎回开放日和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日。
(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1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顺延。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在不改变本基金双月滚动运作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2年6月18日,2012年8月的倒数第4个工作日为8月28日,该日的次日为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期(即“第1期”,以此类推)的运作期间为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8月28日,第1期的赎回开放日和第2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日为2012年8月27日;
第2期的运作起始日为2012年8月29日,2012年10月的倒数第4个工作日为10月26日,该日次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则将第2期的最后一日提前至10月25日,则第2期的运作期间为2012年8月29日至2012年10月25日,第2期的赎回开放日和第3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日为2012年10月24日;
其他运作期、集中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以此类推。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21日证监许可【2012】681号文核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固定组合、短期理财)。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6月12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6月12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华安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份A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进入首个运作期;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运作期的最后1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新一期集中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1,000万元,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运作期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已缴纳的集中申购款项,将在该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按人民币1.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3个工作内日返还给投资者。
出现上述情况时,在被暂停的运作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再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若集中申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再下一运作期的运作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若连续三期出现上述运作期暂停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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