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1 股票简称:上海辅仁 编号:临2012-008号
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2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12年5月27日(星期日)上午10点在上海天诚大酒店会议室(上海市徐家汇路585号)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共持有代表公司76,901,879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023 %。
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文臣先生主持。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孙伟律师出席会议。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公司201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6,901,879 | 76,900,365 | 905 | 609 | 99.9980% |
(2)审议《公司201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6,901,879 | 76,900,365 | 905 | 609 | 99.9980% |
(3)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6,901,879 | 76,900,365 | 905 | 609 | 99.9980% |
(4)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6,901,879 | 76,900,365 | 905 | 609 | 99.9980% |
(5)审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6,901,879 | 76,900,255 | 1,015 | 609 | 99.9979% |
(6)提请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6,901,879 | 76,900,365 | 905 | 609 | 99.9980% |
(7)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561,150 | 6,559,636 | 905 | 609 | 99.9769% |
(8)审议《关于提请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6,901,879 | 76,900,365 | 905 | 609 | 99.9980% |
上述议案的相关内容已于201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披露,并于2012年5月24日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
2、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