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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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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2012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278号)和2012年5月23日《关于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344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3、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160417,基金简称为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场内简称为华安300。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6月18日。

    6、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7、本基金的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8、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沪深300B份额”)。其中,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12、《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2年5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5、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购买事宜。

    16、在募集期间,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8、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华安沪深300份额。

    20、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认购期基金代码及简称

    认购代码:160417

    基金简称: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

    场内简称:华安300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华安沪深300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者从场内认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从场外认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通过办理该业务,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十一)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份额的确认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华安沪深300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

    (十三)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8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四)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下列会员单位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十五)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0%
    100万≤M<300万0.6%
    300万≤M<500万0.3%
    M≥500万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华安沪深300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1%)=99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为99,059.90份。

    4、场外认购份额以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外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投资者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二)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与认购费率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本基金的场外前端认购费率执行。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华安沪深300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华安沪深300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2: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份

    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100,050×0.5=50,025

    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B份额=100,050×0.5=50,025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50,025份。

    5、本基金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场内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场内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6、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内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满黎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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