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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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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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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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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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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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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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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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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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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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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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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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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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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628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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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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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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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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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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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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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0208396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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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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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金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华安沪深300B份额”)。其中,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华安沪深300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安沪深3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三)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华安沪深30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华安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资产。华安沪深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华安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华安沪深300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华安沪深300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该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1、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的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为T日每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为T日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R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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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12】278号文批准。
(二)基金的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6月18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人从场内认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从场外认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通过办理该业务,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6月18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
3、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华安沪深300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1+1%)=99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为99,059.90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华安沪深300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华安沪深300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则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份
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100,050×0.5=50,025
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B份额=100,050×0.5=50,025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万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50,025份。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沪深300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92份华安沪深300份额。
例4: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元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费用为1,185.77元。
2、华安沪深3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25%=253.75元
赎回金额=101,500-253.75=101,246.25元
即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246.25元。
例6: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下转B19版)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0% |
100万≤M<300万 | 0.6% |
300万≤M<500万 | 0.3%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1.2% |
100万≤M<300万 | 0.8% |
300万≤M<500万 | 0.4%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
Y<1年 | 0.5% |
1年≤Y<2年 | 0.25% |
Y≥2年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