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600519 编号:临2012-008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12年5月29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66号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6人,代表股份721,637,7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099%。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长袁仁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经律师现场见证,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董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21,637,712 | 721,519,431 | 0 | 118,281 | 99.9836% |
2、《监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21,637,712 | 721,519,431 | 0 | 118,281 | 99.9836% |
3、《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21,637,712 | 721,519,431 | 0 | 118,281 | 99.9836% |
4、《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21,637,712 | 721,519,431 | 0 | 118,281 | 99.9836% |
5、《公司201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21,637,712 | 721,518,431 | 0 | 119,281 | 99.9835% |
6、《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21,637,712 | 721,458,776 | 60,655 | 118,281 | 99.9752% |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1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8,763,145,910.23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64,162,183.88元,以及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派发股利2,265,120,000.0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903,255,455.61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937,119,181.96元。
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和未来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需求,会议同意以下利润分配方案:以2011 年年末本公司总股本103,818万股为基数,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39.97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4,149,605,460.00 元,剩余15,787,513,721.96 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7、《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21,637,712 | 721,518,331 | 0 | 119,381 | 99.9835% |
会议决定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 万元。
8、《董事长2012年度年薪方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21,637,712 | 721,517,431 | 2,000 | 118,281 | 99.9833% |
9、《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21,637,712 | 721,516,431 | 0 | 121,281 | 99.9832% |
10、《关于投资酱香型系列酒制酒技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721,637,712 | 721,447,825 | 2,000 | 187,887 | 99.9737% |
公司决定投资约358,316 万元实施酱香型系列酒制酒技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所需资金拟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