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64 股票简称:哈投股份 编号:临2012-008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5月 29日(星期二)上午9: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该次会议于2012年5月18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冯晓江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决议有效。
本次会议的与会董事在投票表决前,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会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将于2012年6月11日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了考核提名,其中6人连任,1名独立董事任期已满六年,补选1位独立董事。在征求相关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第六届董事会同意提名委员会的提议,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拟推荐冯晓江、张凯臣、徐建伟、赵东列、田国双、王栋、李华菊担任,其中田国双、王栋、李华菊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各位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发起设立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认购发起人股份的议案》
公司拟参与发起设立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认购发起人股份3000万股,金额3900万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日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2012-009号)。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本公司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及目前市场情况,公司拟再次出售归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中国民生银行股票不超过5000万股(含权),期限自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市场变化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处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上午9:00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日《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2-010号)。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一、三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各位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29日
附:
冯晓江先生简历
姓 名:冯晓江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生年月: 1953年11月
文化程度: 大专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职 称: 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劳动模范
工作经历:
1971年9月—1983年3月 哈尔滨半导体研究所 工人、团总支副书记
1983年3月—1993年5月 哈尔滨特种元器件厂 副厂长、厂长
1993年5月—1995年9月 黑龙江敏感技术产业(集团)公司 总经理、党委书记,新北亚房地产开发公司 副经理
1995年9月—1996年3月 哈尔滨电子集团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1996年3月—2005年5月 哈尔滨市电子仪表工业总公司 历任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5年6月—至今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0年2月—至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凯臣先生简历
姓 名:张凯臣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生日期:1964年1月
文化程度:本科、学士学位
职 称:高级工程师
工作经历:
1983年—1987年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城建系
1987年—1999年 哈尔滨市供热办助工、副处长
1999年—2003年 哈尔滨市热电建设指挥部副总工
2003年—2008年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2008年—2009年5月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9年5月—至今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09年12月—至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徐建伟先生简历
姓 名:徐建伟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57年1月
文化程度:大学
职 称:经济师
工作经历:
曾任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科长,岁宝集团北方总公司总经理助理;1996年9月起任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现任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截止2012年4月末持有公司流通股票27,612股。
赵东列先生简历
姓 名:赵东列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生日期:1961年5月
文化程度:在职研究生
职 称:高级工程师
工作经历:
1978年—1984年 哈尔滨友联金笔厂厂办秘书
1984年—1992年 哈尔滨包装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包装改进部部长。
1992年—至今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处副处长、企业管理部部长。
2009年9月—2009年12月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0年11月—至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田 国 双 先 生 简 历
姓 名:田国双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生日期:1963年7月9日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文化程度:管理学博士
职 称:教授 博士生导师
资 格: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工作经历:
1984年7月—1991年8月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助教
1991年9月—1996年8月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讲师
1996年9月—2002年8月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副教授
2002年9月—至今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
2007年1月—至今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1999年7月—2007年3月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副院长
2007年3月—至今 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院长
2009年6月—至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 栋 先 生 简 历
姓 名:王栋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73年1月15日
文化程度:硕士
职 称: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资 格: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工作经历:
1995年8月—1999年12月 东方集团财务公司任职员、项目管理部经理、信贷部经理职务
2000年4月—2004年3月 哈尔滨中泰投资公司 任财务总监
2004年6月—至今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任副总经理、合伙人
2009年6月—至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华菊女士简历
姓 名:李华菊
性 别:女
出生日期:1964年3月
文化程度:法学硕士
职 称:教授
资 格: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工作经历:
1983年9月—1987年7月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
1987年7月—1992年9月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1992年9月—1997年9月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1997年9月—2002年9月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1999年9月—2002年7月 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班学习,2003年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2年9月—至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2006年4月—2008年12月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理教研部副主任(副处级)
2008年1月—至今 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常委、法制委员会委员
2008年12月—至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理教研部主任
证券代码:600864 股票简称:哈投股份 编号:临2012-009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发起人股份
●投资金额和比例:3900万元,占总股本10%
●投资标的本身存在的风险:主要经营风险包括支付风险、资产质量下迁、经营利润减少、资本充足率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主要管理风险包括未能落实内控制度及法人治理不完善等
●投资可能未获批准的风险:该项投资尚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存在不获批准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公司将作为发起人与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春农商银行)。
投资目的:为进一步拓展公司金融资产投资领域,优化资产结构,储备优质资源;
投资标的及金额:伊春农商银行3000万股股份,总金额3900万元;
本项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发起人协议书,签署地点为黑龙江省伊春市,协议主体为发起人。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5月29日上午9: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该次会议于2012年5月18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冯晓江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决议有效。会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参与发起设立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认购发起人股份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投资行为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本次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为该项投资协议主体,公司符合对金融机构出资的条件且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概况:
1、机构名称: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通河路56号
3、邮政编码:153000
4、机构性质: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属“农村商业银行”类型。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伊春农商银行承担责任,伊春农商银行以其全部财产对伊春农商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5、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6、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股本情况:
1、股权设置: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伊春农商银行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发行额度:发行总数为30000万股,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确认后溢价发行方式发行,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筹建工作小组在认购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认购情况及伊春农商银行筹资需求情况确定。
3、每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定价1.30元。
4、股本结构:自然人股15000万股,占总股本50%,其中内部职工股3000万股,占总股本10%。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股本总额的5%。,最高限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法人股15000万股,占总股本50%,单个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股本总额的1%,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
5、对原社员股金的处理:鉴于伊春农商银行是在原为确保伊春市区联社原社员权益得到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原社员作为发起人按照1.3:1的比例折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不足部分要以自有资金找齐补足。
6、认购伊春农商银行股份的出资形式:发起人以自有货币资金的方式入股,并一次性缴足。
7、发行方式为定向募集,发起人必须以自有货币资金的方式入股,并一次性缴足。
(三)法人治理架构
伊春农商银行将建立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法人治理架构
(四)内部控制
伊春农商银行将按照《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五)未来发展目标
伊春农商银行设立的原则是:坚持股份制改造的原则;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实行市场化运作;立足伊春,服务三农,服务地方经济;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成为支持伊春市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
四、发起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金额:39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4%;
(二)认购股数:3000万股,占投资标的公司总股本的10%;
(三)投资方式:现金投资;
(四)出资期限:在银行业监管部门批筹前预付10%风险金,在银行业监管部门批筹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其余90%入股资金;
(五)发起人义务:
1、发起人应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所认购股份的出资款项,对个别发起人无法完成认购任务负连带认缴责任;
2、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伊春农商银行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伊春农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3、如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有义务就其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其本身与设立后的伊春农商银行不发生关联交易关系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向筹建工作小组提供和出具书面声明。如有隐瞒,该发起人在伊春农商银行的投票权应受到限制或限期原价转让股权;
4、在足额缴清其所认购股份应缴纳的出资款项后,除未能依法召开伊春农商银行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伊春农商银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退股,也不得抽回其认购股份所缴纳的出资款项;
5、应及时提供为办理伊春农商银行申请筹建、开业、设立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为伊春农商银行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6、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及参加伊春农商银行创立大会;
7、在伊春农商银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自然人股3 年内、法人股5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伊春农商银行股份;
8、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改革文件和伊春农商银行章程的规定,履行发起人和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发起人应遵守的承诺和保证:
1、保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作为伊春农商银行发起人的资格,并有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
2、保证认购资金来源以及其所作陈述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在规定的限期内足额缴清所认购股份应缴纳的出资款项;
4、不能成功设立时,因筹建所产生的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其所认缴股份的比例承担;
5、在发起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伊春市区联社或伊春农商银行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对伊春市区联社或伊春农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6、对不能成立或设立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7、如发起人存在任何隐瞒或欺骗,不符合规定的入股条件或违反股权设置要求(如隐瞒关联关系、超过投资比例入股等),则该发起人所持股份将不具有投票权、收益权和配股权,该发起人应在3个月内原价转让相关股份或其超出比例部分的股份。
8、发起人及关联企业应真实披露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最近2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履行期限:自发起人协议签署起,至伊春农商银行工商注册正式成立止。
(八)违约责任
1、伊春农商银行募股资金专户为组建伊春农商银行发起人预约入股资金专户,除履行伊春农商银行正常募股程序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2、伊春农商银行批筹后,在其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募股工作时,伊春农商银行筹备工作小组有权退回预约入股风险金,并自预约风险金存入之日起至退回之日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发起人利息。
3、预约发起人在伊春农商银行批筹后,需按预约入股金额按期足额缴足伊春农商银行股金,未缴足或未按期缴纳的,伊春农商银行募股资金专户内10%预约风险金将不予返还。
(九)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发起人,认购金融企业股份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五、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二)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发起设立伊春农商银行为公司金融资产投资的进一步拓展,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关联交易。由于未来伊春农商银行主要经营地域为伊春市及周边农村、林区,因此与公司目前参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六、风险分析及对策
(一)伊春农商银行将来经营所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包括支付风险、资产质量下迁、经营利润减少、资本充足率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
主要对策:
1、支付风险防范:一是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留足存款准备金;二是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严格控制存贷款比例指标和流动性指标;三是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管理,合理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投放,同时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四是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出现突发事件的事能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
2、资产质量下迁风险防范。一是坚持风险分散的信贷投放原则,制定风险控制计划,确保风险控制;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加强授信尽职制度的建设和监督,建立完善科学的贷款考评机制,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力度和节奏,确保未来三年新增不良贷款控制在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以内;三是加强信贷业务系统建设。借助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尤其是加强行业、地区授信集中度等控制和管理,促进业务的平稳发展;四是落实好贷后管理。借助五级分类管理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信贷风险隐患;五是采取积极措施处置不良资产。不断加大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力度,防止不良资产反弹和贷款形态向下迁徙。
3、经营利润减少风险防范。一是严格成本费用控制,加强成本核算,不断强化和落实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二是加大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三是提高经营决策水平,积极开拓优质资产市场和资金业务市场,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益;四是建立科学的经营考核机制,强化经济资本增加值的管理和考核。
4、资本充足率风险防范。一是以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为契机,落实好相关的扶持政策,切实做好呆账核销、增提拨备等工作,降低风险资产的余额;二是提高成本核算管理水平,开源节流,做实利润,通过利润转增股本的方式补充股本金;三是调整优化资产和收入结构,控制风险资产的增长速度,谨慎发展高风险权重的资产业务。
5、操作风险防范。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案件防控治理和合规建设工作。继续保持案件防控的高压态势,加强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案件风险隐患;二是优化流程银行管理体系。全面实行网点前中后台分离和会计事后监督集中管理,严格实施岗位分工制约,逐步建立流程银行的管理模式;三是加大稽核系统、远程监控系统、事后监督系统在稽核监督中的应用,推进非现场稽核流程改造和丰富非现场稽核模型库,提高稽核监督的效能。
6、市场风险防范。一是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机制,确保利率定价能抵补和覆盖风险;二是积极关注金融市场变化,尤其是债券等价格敏感性业务,防范资金业务风险;三是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开发风险系数较低的金融产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关于资金业务的管理规定,杜绝资金变相进入股市;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的管理体系,提高对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
(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风险:伊春农商银行将建立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法人治理架构并将按照《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三)未获有关机构批准风险:发起设立伊春农商银行尚需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存在不被批准风险。
对此,发起人协议规定,在银行业监管部门批筹前,向伊春农商银行筹备工作小组指定募股资金专户先期存入拟入股资金10%部分作为预约入股风险金;在银行业监管部门批筹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剩余90%入股资金,以规避审批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集发起人说明书
2、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3、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补充协议
4、其他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64 股票简称:哈投股份 编号:临2012-010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上午9:00分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20日(星期三)
●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72号二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表决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公司股票是否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否
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上午9:00分
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72号二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表决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 | 表决议案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
1 | 《关于公司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否 | |
2 | 《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否 | |
3 | 《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否 | |
4 | 《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否 | |
5 | 《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否 | |
6 | 《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否 | |
7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 否 | |
8 | 《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否 | |
李万春 | |||
田国双 | |||
王 栋 | |||
9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 否 | |
董事 | 冯晓江 | ||
张凯臣 | |||
徐建伟 | |||
赵东列 | |||
独立董事 | 田国双 | ||
王 栋 | |||
李华菊 | |||
10 |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 否 | |
李 安 | |||
陈佐发 | |||
11 | 《关于出售本公司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票的议案》 | 否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和十五次会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应公告刊登在2012年3月15日及本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其中第9、10项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3、出席会议对象:
(1)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2年6月20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4、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原件;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股票帐户原件和出席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代理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3)登记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72号二楼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0451-82332888)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5、其它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办法: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72号二楼(150090)
联 系 人:张名佳
联系电话:0451-82332888
传 真:0451-82332228
特此公告。
附:201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29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序号 | 表决议案 | 同意 (股数) | 反对 (股数) | 弃权 (股数) | |
1 | 《关于公司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
2 | 《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3 | 《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
4 | 《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5 | 《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6 | 《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
7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 ||||
8 | 《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
李万春 | |||||
田国双 | |||||
王 栋 | |||||
9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 ||||
董事 | 冯晓江 | —— | —— | ||
张凯臣 | —— | —— | |||
徐建伟 | —— | —— | |||
赵东列 | —— | —— | |||
独立董事 | 田国双 | —— | —— | ||
王 栋 | —— | —— | |||
李华菊 | —— | —— | |||
10 |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 ||||
李 安 | —— | —— | |||
陈佐发 | —— | —— | |||
11 | 《关于出售本公司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票的议案》 |
注:第9、10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候选人中分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表决,两者累计投票权不能混用。该两项议案表决不设“反对”和“弃权”项,请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对应“同意”栏填写持股数,“√”表示为平均使用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600864 股票简称:哈投股份 编号:临2012-011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5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车轩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第六届监事会至2012年6月11日届满。根据第六届监事会提名,并征求相关股东意见,第七届监事会由李安、陈佐发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李 安 同 志 简 历
姓 名:李安
性 别:男
民 族:汉族
文化程度:大学专科
出生年月:1956年3月
职 称:高级会计师
现任职务: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
工作简历:
1974年9月—1979年9月 呼兰县长岭公社插队
1979年9月—1992年2月 哈尔滨市第一工具厂 财会科会计
1992年2月—1997年9月 哈尔滨市第一工具厂纺织公司 副处长
1997年9月—2003年5月 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财务处处长
2003年6月—2011年10月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审计部部长
2011年10月—至今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会计师
李安先生在控股股东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陈 佐 发 同 志 简 历
姓 名:陈佐发
性 别:男
民 族:汉族
文化程度:大学本科 工学士学位
出生年月:1962年12月
职 称:高级会计师
现任职务:哈尔滨投资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部长
工作简历:
1985年8月—1993年3月 哈尔滨量具刃具厂财务处任会计工作
1993年3月—1994年5月 哈尔滨市热电建设开发公司任财务部部长
1994年5月—2011年10月 先后任哈尔滨市热电建设开发指挥部财务科长、哈尔滨投资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正处级)
2011年10月—至今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部部长
2006年6月—至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陈佐发先生在控股股东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5月29日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田国双、王栋、李华菊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王栋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2年5月29日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华菊,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华菊
2012年5月29日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田国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经济、管理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田国双
2012年5月29日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栋,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王栋
20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