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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将严查造假上市 发行人为IPO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2012-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艾家静

    证监会将严查造假上市

      □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将建IPO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艾家静

      

      IPO(首次公开发行)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将进一步强化。

      证监会昨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在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明确了各方在IPO财务信批中的职责、工作要求及追责机制。

      《意见》明确:各市场主体应当归位尽责,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针对当前IPO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了九方面工作要求。

      具体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为保证上述要求落到实处,《意见》还规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同时,监管部门将建立IPO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监管措施将记入诚信档案。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使新股发行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价值,有利于资本市场定价功能正常发挥,也是保护投资者知情权、投资者决策权的前提和基础。”

      上述负责人称,新股发行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参与主体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做好IPO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