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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资本能否掌控村镇银行
    2012-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凌云峰 ○主持 梁伟

      ⊙凌云峰 ○主持 梁伟

      

      自3月底国务院批复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方案后,各地掀起了一波波金融改革浪潮。日前,本报记者奔赴温州、深圳等金改热点地区调研发现,各地正依据自身优势及政策定位,推进新形势下的金融体制改革创新。但各地区差异显著,谋变的侧重点亦存在明显不同。

      有专家认为,金融市场是统一的全国性市场,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寄全部希望于地方金改,很多涉及体制性的重大改革,仍需顶层设计与整体推进。

      但据笔者观察,目前决策层对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速度、目标等仍存在分歧,国家层面的金融改革方案难以短时间内达成共识,并在近期推出;同时,中小微企业因整体金融服务滞后而普遍陷入融资困境,地方高利贷、老板跑路等乱象丛生。启动温州等地有针对性的金融改革试点,可及时化解地方集聚的金融风险,更重要的是,地方金改的突破会强化触及根本性体制问题的必要性,有利于全局性改革的尽早出炉。

      温州金改方案获批后,市场人士普遍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表示关注,对民营银行的真正出现抱以期盼。与之相呼应的是,银监会近日也对外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按照06年银监会相关规定,村镇银行须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而且必须有1家以上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且“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应该说,降低商业银行在村镇银行的持股下限体现了银监部门对“新36条”放宽民间资本准入的积极响应,但此前一直备受争议的发起人制度并没有改变,主发起行最低持股即使降到15%还是比民间资本的最高持股比例高,商业银行仍然在发起和设立村镇银行中居于主导地位。

      既然还是发起行说了算,民间资本还是投资参股的配角,民间资本对村镇银行的参与热情估计还是难以得到显著提升。

      笔者理解,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银监部门首先考虑的还是银行体系风险的可控性。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已摸索并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办法。把村镇银行纳入各大商业银行的掌控之下,对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就会形成有效的拦截。在市场机制不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情况下,监管部门的折中之举或许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但是多个部门“打折扣”的结果是,“新36条”颁布两年后多数社会资本还是徘徊在垄断行业门外。

      从法律上讲,民营资本发起设立银行在资本准入方面并没有障碍,但是当你想做的时候,发现根本做不了。这就是所谓的“玻璃门”的问题。其实最大的玻璃门就来自于行政审批制度的过度管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层层审批之下,商业银行的牌照受到了极度严格的管制。

      金融业对民间资本开放,应该是指民间资本不但可以参股金融机构,而且可以主导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权。让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真正的意义远不只是资本准入,而是民营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参与市场竞争所带来的效率提高,并进一步实现市场优胜劣汰的生态循环。

      当前宏观经济面临外需不稳、投资边际效应下滑的挑战,拉动内需是稳增长的必然选择,长远来看,也是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非公经济对我国经济增长贡献已超过六成,解决了80%以上的社会就业。民营经济的活跃与否对振兴消费意义重大。打破民营资本的禁区,激活民营企业创业和创新的热情,对走出目前的周期谷底,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转型,至关重要。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液。只有放松金融管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益,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实体经济良性运转。从这个意义上看,民间资本作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之一,甚至掌控其经营权,又未尝不可呢!

      (作者系本报市场编辑部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