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唐真龙
在需求和供给的双面夹击之下,小额信托产品名额近来呈告急趋势。在此背景之下,信托公司正通过TOT形式募集资金,来规避对信托产品合格投资者的人数限制,TOT亦成为近期的信托市场上固定收益品种类的“新宠”。
小额信托名额“告急”
一般来说,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然而由于信托产品热销,这一门槛已经悄然提高到300万元人民币。近年来,随着市场上对于信托产品的认知度大幅度提高,机构和大资金的个人客户购买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一些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被市场追捧程度甚高,一般的人很难买到,更别提300万元以下的客户。而从融资方来看,目前经济还处于底部,利润增速放缓、成本上升压力大,致使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明显下降,从而使信托产品的发行趋缓。
需求和供给的双面夹击,使得小额信托产品名额告急。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通过TOT形式募集资金。TOT即Trust of Trusts,也就是信托中的信托。通常在母信托层面募集资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子信托,间接通过子信托投资于具体的项目之中。在规模方面,TOT产品的规模一般在5000万元以下,而此种规模设计,可以保证有足够的300万元以下的名额。
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统计,目前市场上发行TOT产品比较多的信托公司,比如中铁信托的汇利系列、金丰系列,投资期限多为1年,年化收益率一般在8.5%—9%,一般成立规模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再比如中航信托的天富系列,预期年化收益率同样在8.5%—9%,期限为18个月,规模一般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指出,固定收益信托TOT对于投资者和信托公司来说,是双赢的产品。对于投资者,此种结构可以有效地把300万元的名额降低到100万元甚至50万元。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这种产品结构主要是作为信托公司的资金池的形式存在。若此类资金池能够稳定输送,可以保证信托公司的项目得以顺利成立,有效提高了信托公司的项目效率和客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当然,相对直接投资于普通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由于多了一层母信托投资子信托的产品结构,会带来一部分管理、运营等成本,因此,TOT产品在收益率上会有一定的牺牲。
风险之弦仍应紧绷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不要以为能够买到小额信托产品就万事大吉。不少投资者对固定收益类的TOT产品项目有一定的理解误区,尚不能彻底理解这种产品的本质。事实上,固定收益类的TOT项目,和阳光私募的TOT有所不同,它不能达到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效果。“这类产品投资的项目,并不是信托公司择优选取若干优秀的项目进行投资,而是根据项目资金的需求,投入同期成立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中。”某信托业内人士表示。
此外,固定收益类TOT由于没有具体的项目可以查证,在投资之前往往也无法知道融资主体,更没有诸如抵押率,质押率等详细的安全措施可以考察。因此,投资者投资此类产品,需要考察的东西,也与普通的固定收益信托不同。好买基金研究中心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固定收益信托TOT。首先,信托公司本身的资质最重要,选择央企和地方国企信托,是对产品安全性的最重要的保证。其次,需要关注公司整体的风控把握,可以参看该信托平台下别的具体的产品,考察其项目资质和具体的风控措施,从而了解该信托在产品上的大致情况。另外,如果有可能,可以参考该家信托公司平台下,过往TOT对接和兑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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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信托投资门槛释疑
2007年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了三类合格投资者:第一类是单笔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即“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第二类是可投资者资产达到一定金额的,即“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第三类是收入能力达到一定金额的,即“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引入,主要是为了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止由于投资失败引起社会问题。
除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外,《管理办法》还在集合信托委托人(投资人)限制上变相对投资起点提出了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后又修改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限制投资者人数,主要是为了确保集合信托的私募性质,降低投资者人数,确保只向特定人群募集资金而不向不特定多数人群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