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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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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2-21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现金红利0.06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6日

      除息日:2012年6月7日

      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13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2年4月20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4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

      2、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1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91,214,161.58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9,613,854.52 元,扣除根据公司《章程》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计3,425,454.12元,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76,188,400.4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60,597,105.55 元,扣除2010年度分配利润19,588,807.86元,2011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17,196,698.09元。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26,480,131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分红金额为19,588,807.86元,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297,607,890.23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3、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6日

      除息日:2012年6月7日

      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1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2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对送股和现金红利均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每股扣税0.006元,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计每股扣税0.006元,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如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833-2445800

      传真号码:0833-2445800

      联系人:谭俊、曾跃驰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中区嘉定北路46号乐山电力董事办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