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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事提名机制
    不能再模糊下去了
    201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熊锦秋

      

      格力电器5月25日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持股18.22%)推荐董明珠、周少强等四位候选人,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公司(持股9.38%)推荐张军督为候选人,耶鲁大学、鹏华基金(合计持股超3%)推荐冯继勇为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推荐了三位独董候选人。因采取累计投票制,机构投资者将投票权集中使用,最终冯继勇获113.66%的表决权成功当选;而周少强获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达半数落选。

      在笔者看来,这可以说是机构投资者尝试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较为成功的案例,只是从中也暴露出当前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制度漏洞,那就是董事提名机制缺乏规范。

      市场素来关注独立董事的遴选,而对如何选举产生把控上市公司发展方向、深度参与公司实际运作的董事,却较少关注。在潜意识中,这似乎是大股东的权利,外人无法干涉。但随着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在上市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条件下,董事提名机制不健全,已成了比较突出的问题。

      比如,这次就有投资者质问,凭什么第一大股东格力集团以不足20%的股权、却可提名四位董事,而第二大股东持股为格力集团的一半、却只能提名一位候选董事,这有何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现实中多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七名或九名;由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还要求独立董事不低于三分之一,这样剔除独立董事(一般三名)后,一般上市公司董事为四名或六名。此次格力电器原本有九名董事候选人,但因周少强落选,董事会成员只有八名、为偶数,这不利于公司决策。

      目前各项法规中几乎没有直接涉及董事提名机制的条文,只有一些间接规定。比如《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等于间接赋予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在实际操作中,各上市公司章程对董事提名权都有规定,但这些规定中上市公司自主性较大,因此事实上董事提名权主要由大股东控制。

      显然,对董事的提名机制,在《公司法》等法规上应有所明确,不能含糊。

      首先,应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遴选制度分开。目前独立董事其实已有单独的提名机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这与《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稍有区别,而且独立董事与董事职能本就各有侧重,独董主要关注中小股东利益,如将独立董事与董事的遴选机制混杂在一起,将使累积投票制度的效力大打折扣。

      其次,合理分配董事提名权。目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对股权高度分散上市公司来说,理论上可能有33个股东(群)同时有权各自提名董事,而每个股东(群)的提名权都应尊重,这样,对股东(群)提名董事的人数就必须有所限制。今后在将独立董事与董事选举制度分开执行基础上,可按股东(群)持股比例相应规定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数;一个持股10%的股东所提名的人数,理应为持股20%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人数的一半。

      其三,董事选举可采取多轮选举和差额选举制。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即使采取累积投票制,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可能有些候选人得票过不了半数,这种情况下,可让得票过半数者当选,然后在得票不够半数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选出足额董事。候选人总数可适当多于董事会目标成员数,这样可以优中选优,并避免因董事会成员难以足额而产生的尴尬。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