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一信 ○编辑 朱贤佳
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自7月1日开始实施。业界人士表示,国税总局此次解读对比过去传统税务实际操作惯例,放宽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将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关于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其中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而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要求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而要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并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公告》及其解读的出台,是资本市场所得税制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表示。他认为,此前税务操作中对股权激励的理解也过于狭隘,往往依照此前国税总局编写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中,相关的“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支付可以扣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可以扣除”原则操作。而此次新《公告》对股权激励相关可扣除支出的标准则大为放宽,为此未来预计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可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损耗。
《公告》表示,上述所指股权激励主要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业界人士认为,如果涉及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其股票为标的,对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进行长期激励,暂不纳入本文件处理范围。如果涉及上市公司自身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员工也就是子公司的激励对象进行股权激励也不适用于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