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编号:临2012-021
债券代码:122117 债券简称:11闽高速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以专人送达和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2年6月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蒋建新总经理提名,聘任何高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何高文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何高文先生简历
何高文,男,196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光泽县支行科员、副股长,本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本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编号:临2012-022
债券代码:122117 债券简称:11闽高速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8日
● 除权(除息)日:2012年6月1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15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2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12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2年6月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744,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共计派发股利274,440,000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8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2年6月11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6月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以下5名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①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②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③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④ 福建省公路物资公司
⑤ 福建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
3、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现金红利扣税办法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9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1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对于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2、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福建交通综合大楼26层
3、电话:0591-87077366 传真:0591-87077366
八、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