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8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6月1日下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潍破字第1-1 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12)潍破字第1-4号】,有关情况现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潍破字第1-1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下列人员为清算组成员:
组长:
万新(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调研员)
副组长:
张新华(潍坊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贾世谦(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科科长)
成员:
周曰海(潍坊市财政局企业处工业科科长)
郭华智(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改革改组科科长)
于洪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
张金瑞(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高级经济师)
李建刚(潍坊市纺织行业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胥正平(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企业科副科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要求公司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12)潍破字第1-4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的申请于2012年5月18日裁定受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2年6月1日指定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请在2012年7月4日前,向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1752号;邮编:261100;联系电话:0536-2275050、2275051、227505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2年7月18日9:00时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华国际会议中心一号剧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1752号
联系电话:0536-2275050、2275051、2275052
邮政编码:261100
四、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五、特别提醒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潍破字第1-1 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12)潍破字第1-4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85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公司送达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002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002号】和民事诉讼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杭州市曙光路122号世贸中心A座7楼
法定代表人:王克悦 董事长
第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
法定代表人:逄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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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吉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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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第七期剩余租金11,750,533.24元、违约金473,308.66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2年4月25日,2012年4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两项共计12,223,841.90元;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在各被告清偿华融租赁(10)回字第10070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前,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原告。
3、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依法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华融租赁(10)转字第1007003100号《回租物品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第一被告将已购进原价为269,430,770.98元的纺丝浴过滤器等物品以200,000,000.00元的价款转让给原告;原告首次支付回租物品价款之时,回租物品所有权转移至原告,原告再以原物出租给第一被告使用。
同日,2010年4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依法签订了一份编号为华融租赁(10)转字第10070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回租物品转让协议》项下之回租物品出租给第一被告使用;在第一被告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原告;租金总额为228,594,353.28元,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息方法,调息后租金总额为232,398,591.97元,其中本金总额200,000,000.00元,租息总额32,398,591.97元;租赁期限从2010年4月22日至2014年5月15日;租金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三《租金支付计划表》载明的金额、日期支付;第一被告若延迟支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租赁合同》中约定丙方,即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依《租赁合同》形成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各合同、协议生效后,原告即依约向第一被告支付了租赁物购买款,依法依约取得了租赁物所有权。至此,原告履行了自己义务,而第一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第7期租金逾期44天后支付了其中部分租金2,820,000.00元,当期剩余租金11,750,533.24元至今仍未支付。截至起诉日该期租金的违约金达473,308.66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2年4月25日,2012年4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两项合计第一被告尚欠原告12,223,841.90元。
4、法院裁定
冻结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002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002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86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
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工会于近日代表787名被裁减职工及75名留守人员请求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和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并提请新疆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新疆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日做出《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师劳仲案字(2012)第036号】,该调解书生效后,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工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师劳仲案字(2012)第036号】,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2)农一执字第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7-1号】等诉讼文书。
二、 仲裁及诉讼文书
1、《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工会
主要负责人:王清江
被申请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住址:阿拉尔市二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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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和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2300多万元。
达成协议:
经宣传法律政策,在本委主持调解下,双方当时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调解,并达成协议如下:
被申请人同意在本调解协议送达生效后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伤赔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23,049,943.24元(贰仟叁佰零肆万玖仟玖佰肆拾叁元贰角肆分)。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责令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本院支付人民币23,049,943.24元的案件款。
(二)、向本院支付执行费90,450.00元。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王清江
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住所地:阿拉尔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齐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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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阿拉尔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西支渠以西
法定代表人: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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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3,049,943.24元及90,450.00元的执行费,予以强制执行。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师阿拉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师劳仲案字(2012)第036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2)农一执字第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7-1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87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棉浆”)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1年10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1-059),对上述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该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新农棉浆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将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的自备电厂作价人民币240,515,359.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所欠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民币256,650,933.51元中的人民币240,515,359.80元。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的自备电厂内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的自备电厂内的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抵债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以资抵债之后,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尚欠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民币16,135,573.71元,应当继续清偿。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6-1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