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2(A) 股票简称:广州药业 编号:2012-028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于2012年6月1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2012)—中民特字第7160号】( “应诉通知书”)。根据该应诉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2年5月11日的公告)。
广药集团经咨询相关法律意见,根据中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服仲裁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前,仲裁裁决属于生效的终局裁决,其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该应诉通知书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公司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