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1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上的《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华宝油气(LOF);基金场内简称:华宝油气 ;基金代码:162411)
(二)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2年6月1日,本基金份额总额:71,398,219.09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2年5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0.857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12年6月1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241,405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6月8日
(七)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境外托管人: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十)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01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9月29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1年9月5日起至2011年9月23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8、发售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网上直销系统(www.fsfund.com)。
②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087户,募集总金额为373,243,682.43元人民币,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88,340.58元人民币。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9月29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1年9月29日验资完毕,并于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9月29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73,243,682.43份
(二)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1年10月2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详细信息请投资者查阅刊登在2011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上的《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15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6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华宝油气
5、基金代码:162411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241,405份
7、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估值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持有人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需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2年6月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2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6,177份。
(二)持有人机构
截至2012年6月1日,本基金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5,241,405份。其中,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559,381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86.99%;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82,024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13.01%。
(三)截至2012年6月1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份额(份) |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
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84,787.00 | 43.59% |
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36,738.00 | 21.69% |
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36,738.00 | 21.69% |
4 | 罗树恩 | 50,002.00 | 0.95% |
5 | 谢雏芬 | 40,012.00 | 0.76% |
6 | 王汉良 | 30,002.00 | 0.57% |
7 | 付华 | 30,001.00 | 0.57% |
8 | 马秀清 | 29,648.00 | 0.57% |
9 | 马美玉 | 20,000.00 | 0.38% |
10 | 邓敏 | 19,000.00 | 0.36%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裴长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447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法国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22个部门,包括:国内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管理部、策略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中西部、北方、华北、华南、华东等投资服务中心)、机构及海外销售部、产品开发部、专户营销部、营销策划部、市场支持部、电子商务部、交易部、清算登记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
各部门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国内投资部:主要负责国内主动权益基金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研工作。
机构投资部:主要负责非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工作。
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研究。
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管理主动和被动量化基金产品、开展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的部门。
海外投资管理部:主要主要负责QDII基金的投资研究工作。
策略部:主要负责事宏观经济和投资策略研究。
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公司内控的评估及相应制度完善。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在北方地区销售渠道。
深圳分公司: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在南方地区销售渠道。
机构及海外销售部:主要负责向机构客户销售公募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
产品开发部:主要负责公司产品战略,开发各种基金品种。
专户营销部:主要负责向机构客户、高端个人客户和渠道销售特定资产管理产品(即专户产品)。
营销策划部:主要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品牌建设、营销宣传、公关维护、渠道规划、渠道开发与维护等业务。
市场支持部:主要负责Call Center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还负责公司市场人员的KPI考核、费用管理、市场部内部事务支持等工作。
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公司基金电子直销业务。
交易部:主要负责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管理。
清算登记部:主要负责基金交易的资金调拨、交易清算;组织基金会计核算。
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
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
人事行政部:主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行政管理。
3、主要人员情况截止2012年3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78人,其中博士及博士以上有11人,硕士91人,本科67人,专科及以下9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刘月华
电话:021-385058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22只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332亿元。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宝兴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尤柏年先生,华宝兴业成熟市场QDII基金经理、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经济学博士,证券从业经历9年。曾在澳洲APEX Consulting Pty Ltd从事金融工程电脑模型设计工作。2007年6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3月起任华宝兴业成熟市场QDII基金经理,2011年9月兼任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联系人:尹东
2、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及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严盛炜,边卓群
业务联系人:边卓群
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2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 | |
银行存款 | 9,214,814.00 |
结算备付金 | |
存出保证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55,851,793.27 |
其中:股票投资 | 51,509,447.91 |
债券投资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基金投资 | 4,342,345.36 |
衍生金融资产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应收利息 | 5,813.29 |
应收股利 | 59,724.32 |
应收申购款 | 187,448.16 |
其他资产 | 1,488,847.82 |
资产合计: | 66,808,440.86 |
负债: | |
短期借款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3,814,109.24 |
应付赎回款 | 70,593.38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50,437.68 |
应付托管费 | 14,122.57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应付交易费用 | |
应付税费 | |
应付利息 | |
应付利润 | |
其他负债 | 1,650,556.38 |
负债合计 | 5,599,819.25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71,398,219.09 |
未分配利润 | -10,189,597.48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1,208,621.61 |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总计: | 66,808,440.86 |
注:报告截止日2012年5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857 元,基金份额总额71,398,219.09份。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2年5月3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2012年5月31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51,509,447.91 | 77.10 |
其中:普通股 | 51,509,447.91 | 77.10 | |
优先股 | - | ||
存托凭证 | -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 ||
2 | 基金投资 | 4,342,345.36 | 6.50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其中:债券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其中:远期 | - | ||
期货 | - | ||
期权 | - | ||
权证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9,214,814.00 | 13.79 |
8 | 其他资产 | 1,741,833.59 | 2.61 |
9 | 合计 | 66,808,440.86 | 100.00 |
(二)期末(2012年5月31日)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美国 | 51,509,447.91 | 84.15 |
合计 | 51,509,447.91 | 84.15 |
(三)期末(2012年5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能源 | 51,509,447.91 | 84.15 |
材料 | - | - |
工业 | - | - |
非必需消费品 | - | - |
必需消费品 | - | - |
保健 | - | - |
金融 | - | - |
信息技术 | - | - |
电信服务 | - | - |
公用事业 | - | - |
合计 | 51,509,447.91 | 84.15 |
(四)期末(2012年5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 公司名称 (英文) | 公司名称(中文) | 证券代码 | 所在证券市场 | 所属国家(地区)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SUNOCO INC | 太阳石油 | SUN US | 纽约 | 美国 | 3,618 | 1,064,719.42 | 1.74 |
2 | GEORESOURCES INC | GeoResources Inc | GEOI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4,280 | 968,039.06 | 1.58 |
3 | EXCO RESOURCES INC | EXCO资源公司 | XCO US | 纽约 | 美国 | 20,846 | 950,902.80 | 1.55 |
4 | COMSTOCK RESOURCES INC | Comstock Resources Inc | CRK US | 纽约 | 美国 | 9,500 | 899,799.39 | 1.47 |
5 | WESTERN REFINING INC | Western Refining Inc | WNR US | 纽约 | 美国 | 7,321 | 897,031.66 | 1.47 |
6 | REX ENERGY CORP | Rex Energy Corp | REXX US | 纳斯达克 | 美国 | 13,528 | 862,208.84 | 1.41 |
7 | EXXON MOBIL CORP | 艾克森美孚石油 | XOM US | 纽约 | 美国 | 1,719 | 856,337.67 | 1.4 |
8 | CABOT OIL & GAS CORP | 卡伯特石油天然气公司 | COG US | 纽约 | 美国 | 4,150 | 855,552.26 | 1.4 |
9 | CVR ENERGY INC | CVR Energy Inc | CVI US | 纽约 | 美国 | 5,255 | 846,975.26 | 1.38 |
10 | RANGE RESOURCES CORP | Range资源公司 | RRC US | 纽约 | 美国 | 2,281 | 830,081.26 | 1.36 |
(五)期末(2012年5月31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六)期末(2012年5月31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无。
(七)期末(2012年5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八)期末(2012年5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无。
(九)期末(2012年5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SPDR S&P OIL & GAS EXP & PR | ETF 基金 | 开放式 | SSGA Funds Management Inc | 4,342,345.36 | 7.09 |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59,724.32 |
4 | 应收利息 | 5,813.29 |
5 | 应收申购款 | 187,448.16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1,488,847.82 |
9 | 合计 | 1,741,833.59 |
4、期末(2012年5月31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期末(2012年5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九、 重大事件揭示
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已于 2011年9月29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8)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1)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议或代表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下转B26版)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年6月8日 公告日期: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