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解答
股东增资纳税热点问题
股东增资纳税热点问题
2012-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施浩
⊙记者 施浩 ○编辑 邱江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在回答网友个税咨询时,就股东增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据国税总局介绍,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等形式的企业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均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税总局还就孙公司员工取得的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如何缴税问题进行了解答,如境内孙公司授予员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权,但员工还未行权前,母公司就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购,现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给境内孙公司员工,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该种情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同时表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然人将技术评估后投资设立公司,应视同个人转让技术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