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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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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2-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2-031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6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集合竞价方式累计卖出格林美股票12,269,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卖出均价为21.94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格林美股票1,800,000股,卖出价格为22.14元。

    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减持前持有本公司17,032,4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5%。截至2012年6月4日收盘,持有本公司76,804,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5%。

    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二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2-032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格林美

    证券代码:0023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实验大楼13-15楼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实验大楼13-15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2年6月 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风险公司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格林美、上市公司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变动报告书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2、通讯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高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实验大楼13-15楼

    3、邮政编码:510070

    4、法定代表人:何国杰

    5、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

    6、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000000047569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主要经营范围: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收购、处置、经营资产;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展开各种咨询服务;投资项目经营管理;资产受托管理。

    9、 营业期限: 长期

    10、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104190347506

    11、 电话:020-87680388

    12、 传真:020-876827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何国杰董事长中国广州
    彭星国董事、总经理中国广州
    黎全辉董事中国广州
    何 荣董事中国广州
    陈海清董事中国广州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风险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格林美股份的目的是为解决企业发展自身资金需求。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继续减持格林美股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1年6月13日至2012年6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集合竞价方式累计卖出格林美股票12,269,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卖出均价为21.94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格林美股票180万股,卖出价格为22.14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前后的持股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减持前持股情况减持后持股情况
    股份数(股)占总股

    本比例

    股份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17,032,47418.25%76,804,77813.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号》,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格林美76,804,778股,占格林美股本总额的13.2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格林美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格林美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格林美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的股票买卖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格林美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本报告书原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何国杰

    签署日期:2012年6月 4日

    附表: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格林美股票代码0023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17,032,474股 持股比例:18.2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后数量:76,804,778股 变动后比例:13.25%

    由于格林美非公开发行股票47,159,090股于2011年12月2日上市,导致本公司股权从原来的17.41%稀释为14.58%。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何国杰

    签署日期:2012年6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