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司债需达AA级
□增加备案发行,取消ST警示
⊙记者 刘伟
深交所周二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此前,深交所曾向各上市公司下发了一份对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上市规则》的修订草案,分析人士认为,新规则实施将有利于交易所大力发展债券市场规模。
根据新规则,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执行。申请发行公司债并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六项条件。这主要包括,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新规则,债券仅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除增加“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备案并公开发行”的条款外,期限、实际发行额、信用评级等上市条件未作变更。债券同时通过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债券信用评级须达到AA级及以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的规定。
新规则沿用原规则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须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与此同时,规则还放宽对发行人聘请信用评级机构的要求,仅规定在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债券的发行人须聘请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并于每年6 月30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并对外公告。新规则还明确,公共媒体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对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的,发行人应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后予以复牌;出现不能按时付息等情形的,深交所可对债券及其衍生品种采取临时停牌等措施,相关情形消除后予以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