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全面贯彻落实证券市场科学发展系列宣传之四
⊙记者 王璐 ○编辑 祝建华
“公开”是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也是资本市场透明规范、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诚信法制建设则是促进资本市场公开化的制度保障。
当前,证监会更加强调资本市场监管的公开化、市场化,着力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资本市场的诚信约束、法治约束。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承担资本市场一线监管职能的自律组织,积极贯彻落实这一要求,以更加公开、更为透明为目标,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能的同时,注重发挥诚信和法制的约束功能,不断提升自律监管公开化水平。
这首先体现在上交所着力加强诚信和法制约束,促进资本市场公开化运作。
加强市场的诚信监督约束,不断提高市场诚信化、法制化水平,日益成为市场各方的共识。最近一段时期,上交所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导向,着力加强内外法制建设,促进市场公开透明运作,不断提升市场整体的诚信建设水平,着重抓了如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上市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2011年以来,上交所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将超募资金使用和关联交易等多发问题纳入网络投票范围;制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细化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的流程,对重大关联交易作出了严格的披露和决策要求;制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使用超募资金达到1亿元或者超过10%的情况,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责任和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三会”规范透明运作的监管力度。此外,为强化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制定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鼓励、引导、督促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现金分红政策。目前,正在修订《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以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的公众公司意识和透明化运作,引导上市公司进一步将公司治理规范由外部压力转变为内生需求。
二是加强市场违规失信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主要是加大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董监高及大股东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大股东不履行承诺等违规失信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切实抑制过度炒作新股的要求,通过强化新股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有力打击了新股炒作行为,促进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上交所依法行使自律监管权力,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开展纪律处分。2012年1至5月,在上市公司监管中,发送监管关注函19件、问询函47件,对22家上市公司或其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给予了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在市场监察方面,积极配合资本市场发行体制改革,2012年以来,对新股交易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账户予以口头警示2000多次,发出书面警示函198份,对异常交易行为较为严重的18个账户采取了盘中暂停当日交易的措施,对频繁参与新股炒作的3个账户实施了限制交易的纪律处分。
三是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基础工作。根据证监会的部署,上交所建立了独立的诚信档案数据库,并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增强了诚信信息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提高了信息报送的效率。2012年以来,上交所在监管实践中不断丰富诚信信息的种类,拓展诚信信息的范围和层次,在数据库中逐步增加了奖励、表彰、评比类的正面诚信信息,以及“监管关注”、“媒体宣传”等监管信息,不断充实市场监管依据。截至目前,上交所诚信数据库录入的有效信息1290余条,向证监会诚信数据库报送信息840余条,报送量在系统内名列前茅。
在建设诚信平台的基础上,上交所十分注重诚信信息的使用,在纪律处分等日常监管中的使用,将相关监管对象的诚信状况作为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参考;积极研究和探索诚信记录在市场发展及创新业务中的约束、激励与引导作用,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ETF指数授权、约定购回式交易、质押式回购等创新业务中,将申请人的诚信记录作为准入考核标准之一。
其次,上交所带头依法办事,提升自律监管工作公开化水平。
郭树清主席在年初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证监会系统要带头讲诚信,切实推进监管公开。作为市场一线监管者,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监管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是上交所自律监管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上交所带头讲诚信的具体体现。为此,上交所在既往监管公开工作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着力从规则制定、监管程序、监管标准和监管结果四个方面,对自律监管的公开化工作进行了强化。
一是加强规则制定过程的公开化。在业务规则的制定环节,上交所一直较为注重听取监管对象、利益相关方以及其他市场参与方的意见;通过公开化的规则制定、决议程序,提升规则内容的针对性、适应性,提高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如在刚刚结束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中,上交所专门组织两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11家市场机构的专业人员和9家证监局相关一线监管人员的意见,共回收反馈邮件320余份,网络调查问卷1157份,针对反馈意见形成了专门的情况分析报告,并将其中合理的部分吸收到退市方案和配套的业务规则中。在新近发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试点办法和业务指引的起草过程中,上交所也征求了证券公司、担保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等市场组织以及部分地方政府的意见,在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试点方案进行了完善。日前,上交所已经修订《业务规则制定办法》,要求在制定修改对市场发展、创新、监管有重大影响的业务规则时,应当听取市场意见,从而将规则制定的公开化工作在制度层面予以落实。
二是加强监管标准和经验做法的公开化。为适应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公开化、透明化的要求,近期,上交所注重对监管实践中相对稳定的经验做法、监管思路的提炼总结,并适时向市场公布。例如,为做好炒新防控监管工作,上交所2012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总结,将盘中临时停牌的价格涨跌幅度缩减为10%、20%,并新增了换手率盘中临时停牌指标,以及市场较为关注的6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这些监管指标的公开化,不仅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行为指引,也有利于市场形成明确的监管预期。又如,上交所在去年12月和今年4月先后发布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风险管理业务指引》,总结、排查了新业务、新产品在试点或前期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引导、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创新业务运作。最近,上交所正在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修改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业务指南和操作手册,着手梳理所内监管业务的运作流程,并将以适当形式向市场公开。
三是加强监管程序的公开化。在监管程序公开方面,上交所已将与监管对象利益关涉最为密切的纪律处分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以业务规则的形式予以公开,但仍不够全面、细致,一些日常性监管措施的程序也还不够清晰。今后,上交所将对此作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监管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更加注重听取监管对象的意见。目前,上交所正在完善上市审核、自律监管复核的相关程序和纪律处分审核标准,将适时向市场公布。此外,为与新的市场形势下快速多变的监管形势相适应,上交所还将加强在热点性、突发性监管事件应对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建立一套更为公开、稳定、高效的应对机制,让市场能实时真切地感受到“市场有反映,监管有回应”。
四是加强监管结果的公开化。在监管结果公开方面,上交所已经探索和实践了一些有效的做法。近期,针对监管新政不断,市场基础制度变化较快的监管形势,上交所加快了监管结果的公开速度,将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监管信息及时向市场传递。比如,2011年初,以发布年度监管白皮书的形式,对年度自律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和分析,向市场及时传达和宣传监管政策。近期,针对广受关注的新股炒作问题,及时在媒体上发布账户因“炒新”而被盘中暂停交易的情况,以及事后对个别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有关情况,均起到了较好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下一步,上交所还将进一步探索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监管结果的公开范围和公开程序,比较严厉的监管决定将一律向市场公开;结合市场热点和监管重点,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加强监管案例的以案说法和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