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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 山东高速 编号:临2012-015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8日上午9:30在公司十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5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议材料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备查。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4,144,835,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15%。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王化冰先生,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权杜渐先生,挪威中央银行授权王云泉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列席会议的有公司股东郭炉先生、李树茂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王云泉先生,董事、总会计师张伟先生,董事杜渐先生,独立董事林乐清先生、孙国茂先生、朱蔚丽女士,公司监事会监事主席崔志民先生、监事张宜人先生,公司总工程师刘甲荣先生、副总经理马骏先生,以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律师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杨玉熹律师、王永刚律师出席会议并作现场见证。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化冰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4,144,835,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4,144,835,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4,144,835,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赞成票4,144,835,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议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11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2,071,255,326元,提取法定公积金207,125,533元,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864,129,793元。公司2011年度累积可供分配利润为5,543,693,923元。会议决定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提出如下: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4,811,165,857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5元(含税),共计分配745,730,70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797,963,215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1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成票4,144,835,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票4,144,835,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国内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决定选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国内审计机构,任期自201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1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赞成票4,144,835,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律师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杨玉熹律师、王永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