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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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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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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2-03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6月1日以传真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2 年6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的4名),独立董事竹立家、朱红军、徐海云、王建增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司章程》全文参见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6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6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6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7日

      附件: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

      原文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拟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债券;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

      原文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在股东大会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必须安排网络投票: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的公司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拟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在股东大会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必须安排网络投票: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购买的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的公司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三、《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

      原文为: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拟修改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最低分红比例: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应完善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公司制定分红管理制度,详细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分红决策机制、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等内容。分红管理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7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2-032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鱼台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完成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9月18日召开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山东省鱼台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2011年3月15日,鱼台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台公司”)在山东省鱼台县注册成立并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鱼台公司因业务需要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其章程相应条款,并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鱼台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近日取得了鱼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的相关信息如下:

      变更前:

      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生物质发电技术的研发(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必须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变更后:

      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生物质发电技术的研发;生物质资源收购及综合利用(不含国家限制和许可证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筹建期至2013年5月27日止)(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必须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