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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拟与内幕交易稽查挂钩
    2012-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异动涉嫌内幕交易并被立案稽查须暂停重组进程

      □相关主体因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责将终止重组审核

      □沪深交易所发文,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后半年内不得重新启动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拟建立重组行政许可与内幕交易稽查执法间的联动机制,重组相关主体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稽查的,因程度不同可导致重组进程暂停甚至终止。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在将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与内幕交易稽查挂钩的同时,形成了“核查机制、暂停机制、排除及恢复机制、终止机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同时细化了内幕交易相关涉案主体,体现“区别对待、重点打击、疏堵结合”的原则,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综合平衡。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时将股票异常交易信息上报证监会。证监会对股票异常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并决定立案稽查,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暂停重组后,根据涉嫌内幕交易主体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不同地位、角色,以及法人和自然人区别,如果属于《规定》中可通过撤换或退出重组交易达到“消除影响”效果的,经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确认后,上市公司可恢复重组进程。

      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将终止重组审核。

      《规定》同时明确,在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意在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与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联动,提高重大资产重组当事人、利益方和相关主体的内幕信息保密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也尽量强化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中小投资人合法权益。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为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沪深交易所草拟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文件于昨日同时发布征求意见。

      文件提出,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交易所将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如发现股票交易明显异常,交易所将及时把结论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重组。如决定终止重组,上市公司需承诺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报道详见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