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公布
2012-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孙霖
证监会同时明确期货公司可通过IPO方式上市,暂不受理借壳上市申请
⊙记者 马婧妤 孙霖
6月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试点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试点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资管产品投资门槛为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范围包括各类股权、债权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明确,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通过IPO方式上市融资。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明确
投资门槛方面,试点办法规定,投资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的初始委托资金需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水平,同时,试点办法规定投资者不得违规募集资金,并对关联客户回避提出了相关要求。
试点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除期货、期权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还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股权及债权类产品。
试点办法还就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主要条件作出了限定。办法要求申请资管业务试点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分类评级需连续两年达到B类BB级以上,并对期货公司合规状况和人员构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外,试点办法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设置与资金存管、利益冲突与不同平台交易、主要风险防范措施、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试点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在风险可控、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采取先部分试点、再稳步推开的方式,从相对简单的“一对一”资管业务起步,再扩大到“一对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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