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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明年起实施 2018年底达标
    2012-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将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补充银行资本

      银监会8日正式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同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5%,略高于国际规定的最低标准4.5%,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达到这一监管要求,不会对其产生实质影响。而为帮助商业银行开拓资本补充渠道,银监会还表示将研究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

      ⊙记者 苗燕 ○编辑 宋薇萍

      根据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考虑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明年起实施、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

      银监会后续还将发布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以全面推动《办法》的顺利实施。

      

      积极探索

      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表示,《办法》出台后,银监会将积极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探索拓宽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他表示,银监会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利润留存比例,扩大内源性资本补充;另一方面与其他部门配合,积极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筹集资本。银监会已成立了“资本工具创新”课题组,就资本工具创新的配套政策进行前期研究,力争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能够扩大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

      不过,范文仲也指出,创新资本工具的推出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巴III的规定,新的资本工具要有增强吸收损失的能力,对于一些债务类型的工具要有一些特别的条款。所以目前来讲,各个国家面临着改进资本工具达到新的资本监管要求的问题。而中国缺乏这种工具。范文仲表示,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等在未来都可以探索,但是首先需要完善法律环境,同时,这个过程应该是审慎的。要对资本工具的特性进行深入了解,要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所以未来还需要一段时间。

      

      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

      或现小幅下降

      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管理的风险框架后,部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因此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据测算,个别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会出现1%左右的下滑。不过,银行通过内生的资本补充能力和资本增速适度减缓,也可以使得资本充足率有所提升。因此,整体影响可控,不会产生过大冲击,也不会因此出现大规模的集中再融资情况。

      而实施高级计量法可以部分抵消掉资本充足率的下降情况。据介绍,五家大型银行及招行此前已被确定为新资本协议的试点银行,此次《办法》发布后,将为这六家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这也意味着,这六家银行有望获批实施高级计量法。这将对其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较大的帮助。

      据介绍,采取内部评级法,需要银行在风险管控能力,在数据的体系建设,以及在资本充足率管理方面达到很高的要求。因此,银监会也表示,一些机构整体实施新资本协议需要统筹规划,这项工作将稳步推进。

      

      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稍后确定

      《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这与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11.5%,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0.5%的监管要求一致。不过,这并非意味着仅有大型银行才属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银监会将会在后续的配套文件中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终名单。据介绍,银监会将选取一些指标,按照指标的大小来最终确定可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名单。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据介绍,逆周期资本要求将视经济运行的状况而在0-2.5%的区间内浮动,在极端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会在11.5%和10.5%的基础上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