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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2-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紫光古汉 公告编号:2012-018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对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景达生物”)、湖南紫光古汉南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岳制药”)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所涉事项详见2010年4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0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大事项第1项)进行民事裁定。现将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005年10月,公司与景达生物合资设立南岳制药时,公司经营层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情况下与景达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承接除投资南岳制药资产以外不予确认的资产8479.66万元,并承接与资产相匹配的负债8479.66万元。在实施过程中,上述资产与负债并无明细清单,也未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认定,因此本公司未就上述资产负债予以确认,但公司陆续代南岳制药偿付债务6,015.91万元,公司账面体现为挂应收南岳制药往来款; 2006年11月,南岳公司与衡阳弘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弘湘公司”)签订《南岳制药资产转让协议》,南岳制药把应付本公司债务6,015.91万元剥离至弘湘公司。

      2008年12月以后公司又陆续代南岳公司支付各项材料款及蛋白款450.79万元,由于该部分债务已通过协议转给弘湘公司,故本公司仍挂对弘湘公司应收款。

      2009年11月,在公司前任总经理离任审计时发现上述问题,鉴于上述公司代付款的事实及上述虚假资产转让行为,公司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景达生物、南岳制药向本公司清偿债务6678.07万元。

      二、诉讼进展和判决情况

      2008年12月,本公司与弘湘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代付协议》,协议约定由弘湘公司代本公司缴付土地出让金5,574.45万元及产生的税费329.48万元用于冲减其欠本公司款项,至此,公司账面体现为应收弘湘公司1221.73万元。

      2012年5月22日,公司与海南汉森投资有限公司就转让湖南紫光古汉南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岳制药”)36%股权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根据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受让方同意并自愿承担代第三方向本公司支付应收款项总额3660万元,其中代弘湘公司支付给本公司应收款1222.5万元。鉴于弘湘公司已经通过代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和海南汉森代支付方式偿还了对本公司的全部债务,至此,公司代南岳制药偿付债务已经全部收回。公司遂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庭外和解,于2012年5月24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012年6月7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7-5号】,裁定:准许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17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民事裁定,公司将支付案件受理费17.17万元,将会影响公司2012年度利润17.17万元。

      公司与海南汉森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对公司当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已在前期公告做了预测,其中包含了与本案相关的收回公司代南岳制药偿付债务产生的影响。(详见2012年5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挂牌转让南岳制药36%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16)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