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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18版)
    2012-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6、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包括“五粮液”3,200,000股,市值10,509万元,占基金资产净值3.24%。根据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5月28日公告,由于该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行为,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以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了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具体内容请参看该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处罚有利于促进公司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处罚对公司今年以来的经营活动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改变公司基本面,该处罚事件尚不足以影响基金的投资价值,基金对该股票的投资严格执行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金额
    1存出保证金1,750,000.00
    2应收证券清算款4,088,696.80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14,953,967.34
    5应收申购款28,184.84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20,820,848.98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2年3月31日)

    阶段净值增长率①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04.12.31

    -5.06%0.58%-12.80%1.00%7.74%-0.42%
    2005.01.01至2005.12.317.11%0.86%-16.35%1.00%23.46%-0.14%
    2006.01.01至2006.12.31116.19%1.22%83.88%1.05%32.31%0.17%
    2007.01.01至2007.12.3195.17%1.65%107.87%1.72%-12.70%-0.07%
    2008.01.01至

    2008. 12.31

    -39.33%1.86%-52.30%2.26%12.97%-0.40%
    2009.01.01至2009.12.3157.61%1.08%66.77%1.53%-9.16%-0.45%
    2010.01.01至2010.12.313.26%0.93%-7.52%1.18%10.78%-0.25%
    2011.01.01至2011.12.31-17.79%0.79%-18.99%0.97%1.20%-0.18%
    2012.01.01至2012.03.31-1.77%1.07%3.53%1.13%-5.30%-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242.11%1.22%93.94%1.43%148.17%-0.21%

    注:1、本基金属于积极型股票—债券混合基金。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中的占比将以75%为基准,根据股市、债市等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综合比较与判断进行调整,为此,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中信标普300 指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和同业存款利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条第1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红利转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后端申购业务目前仅在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中国光大银行及其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办理后端申购业务的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1)前端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
    100万元≤M<500万元1.0%
    500万元≤M<1000万元0.3%
    M≥1000万元每笔2000元

    (2)后端申购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申购费率
    1年以下1.8%
    1年—2年(含1年)1.6%
    2年—3年(含2年)0.5%
    3年以上(含3年)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基金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2、赎回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T<1年1年@T<2年2年@T<3年T@3年
    赎回费率0.5%0.35%0.10%0

    (2)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赎回费用中归入基金财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用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4)基金赎回费用的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3、转换费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前述费率限额内酌情降低有关收费水平,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提高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中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费率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和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1年12月12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投资组合报告的截止日期。

    2、在“二、释义”部分,更新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发布与实施的时间信息。

    3、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的信息。

    4、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的信息。

    5、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新增代销机构的概况,更新了原有代销机构及注册登记人的信息。

    6、在“八、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7、在“九、基金的业绩”部分,说明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8、在“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更新了托管协议当事人的信息。

    9、在“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披露了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以及其他应披露事项。

    上述内容仅为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详细资料须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详细内容,可登录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