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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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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2012-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2-012

      债券代码:126015 债券简称:08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6月21日发行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6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康美债(122080)。

    3、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4、发行主体: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00%,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起息日:2011年6月21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1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2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6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6月21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康美债”的票面利率为6.00%,每手“11康美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6月20日。

    2、本次付息日:2012年6月2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康美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康美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康美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康美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康美债”的QFII最晚于2012年6月29日(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6月29日(含当日)将应纳税款项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填写“11康美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2年6月2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联系人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兴田

    联系人:邱锡伟、温少生

    联系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中段

    电话:0663-2917777-8006

    传真:0663-2916111

    邮政编码:5153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武建新 李青蔚 陈光 舒晗

    联系电话:010-59136721 020-87555888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11康美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项目中文英文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2: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揭阳普宁支行

    收款银行账户名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48901 61000 10123 01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