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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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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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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2-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本决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鼓励更多不同类型的机构参与到基金销售业务中,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2年6月16日至7月16日,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6(010)88061446

      电子邮箱: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