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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内幕交易
    2012-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孙霖

      ■关注内幕交易

      湖北中泰涉嫌内幕交易 相关上市公司重组计划搁浅

      ⊙记者 孙霖 马婧妤 ○编辑 宋薇萍

      

      监管层对内幕交易行为继续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继上周通报一批内幕交易案之后,日前,证监会又对湖北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泰)及刘琪芳涉嫌内幕交易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据悉,该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此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机关起诉。

      “由于出现了关联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团结集团和武汉中商的相关重组事宜可能会因此受阻。”稽查人员表示,由于内幕交易主体是上市公司拟重组方的关联企业,因此相关的重组事项将难以继续。

      关联企业法人参与内幕交易

      2010年,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商)拟向武汉团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结集团)发行股票,收购团结集团持有的武汉中商团结销品茂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

      内幕信息形成后,身兼团结集团、湖北中泰等公司高管身份的刘琪芳,盯上了这条不该盯上的“生财之道”。

      经调查认定,武汉中商和团结集团的股权交易信息形成于2010年4月初之前。2010年6月7日,武汉中商停牌。时任团结集团监事及关联公司湖北中泰的财务负责人刘琪芳,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使用湖北中泰开立的法人证券账户,直接组织相关资金划转,并利用该企业证券账户交易了武汉中商股票。

      经调查,湖北中泰账户在武汉中商停牌前,买入该股票171余万股,成交金额1332万余元,获利85万余元。

      事实和证据认定法人内幕交易行为成立,重组计划难继续。

      据调查人员介绍,本案的特点在于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是企业法人,根据相关规定,涉及武汉中商和团结集团的相关重组事宜将难以继续。

      “由于这样一起内幕交易事件,使得武汉中商与团结集团的相关重组遇到了麻烦。”稽查人员对记者表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内幕交易主体身份是拟重组方的关联企业法人,根据相关规定,涉及重组企业一旦遭到立案调查,重组事宜就必须暂停,而一旦认定和处罚,重组事项将难以继续。

      对于如何界定刘琪芳个人行为与湖北中泰的法人行为,稽查人员表示,对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上存在一些区别,本案中,调查人员通过大量翔实的客观证据最终认定了湖北中泰作为法人参与内幕交易的事实。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本案作为单位内幕交易案,资金划转与相关的业务往来存在交织,交易行为较为隐蔽,案件较为复杂。证监会调查人员对湖北中泰成立以来的资金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历次股东变更等情况进行仔细调查,最终取得了湖北中泰涉嫌内幕交易的关键证据。

      打击内幕交易“零容忍”

      企业高管需自律

      调查人员表示,作为被收购方企业的高管人员,刘琪芳的特殊身份直接触动了证监会“零容忍”的监管底线。

      本案中,湖北中泰的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也因此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湖北中泰及刘琪芳的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的情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证监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内幕交易是证监会稽查执法的重点,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内幕交易主体日趋多元化,单位内幕交易案时有发生,并表现出交易行为较为隐蔽、案件更为复杂的特点,对此,证监会将继续予以严密监控,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华立科技控股股东涉嫌内幕交易接受调查

      ⊙记者 孙霖 马婧妤 ○编辑 宋薇萍

      

      近日,证监会通报了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管林郁涉嫌内幕交易案的查处情况。林郁因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华立科技股票受到证监会调查。目前,证监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举报,证监会于2011年4月对林郁涉嫌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经查,2007年6月,华立集团任命林郁为集团董事局主席商务助理,办理浙江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科技)重组谈判事宜。2007年8月底,林郁代表华立集团与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就华立科技整体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洽谈并达成一致意见。9月14日,华立科技公告停牌。9月21日,华立科技公告重组失败并复牌,2008年1月5日,林郁代表华立集团与上海水产总公司就华立科技整体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洽谈并达成一致意见,4月7日,华立科技再度公告停牌。

      此间,林郁于2007年8月,以他人名义出资成立呼和浩特市汇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并开立公司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07年9月及2008年1月,林郁利用该公司证券账户分别买入“华立科技”股票212万余股、17万余股,成交金额分别为2211万余元、228万余元。此外,林郁还受其友人委托,操作友人账户,于2008年1月至3月买入“华立科技”股票约190万余股,成交金额2405万余元。

      林郁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华立科技两次重组期间买入该股,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述内幕交易罪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已于2011年12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本案中,上市公司重组谈判经历多个阶段,包含多个内幕信息,涉案主体较多,涉案账户资金往来较为复杂。林郁代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重组谈判,本应自觉履行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而其却利用知悉的上市公司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事前设立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试图规避监管,进行内幕交易,还受托操作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是恶意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证监会查处鲁北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记者 孙霖 马婧妤 ○编辑 宋薇萍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北化工)由于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于近期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09年6月证监会对鲁北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2012年5月,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鲁北化工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2007年至2008年,鲁北化工与其大股东鲁北集团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涉及金额高达20亿元以上,对于往来款项,鲁北化工既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07年中报及08年中报中予以披露。

      二是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存在虚假披露。2006年5月,鲁北化工以其拥有的重油裂解资产与鲁北集团拥有的合成氨资产进行置换,合成氨资产自置换进入鲁北化工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其06年及07年年度报告也存在虚假披露。

      第三,2008年10月,鲁北集团决定关停鲁北化工热电厂5台9.8万千瓦发电机组,鲁北化工未按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09年4月发布年报时才披露发电机组关停事项。

      第四,鲁北化工2007年一季度报告、中报和年度报告中短期借款期末余额未如实披露,分别较实际情况少披露1.05亿元、1.05亿元和3500万元。

      证监会经调查后认定,鲁北化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鲁北化工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冯久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及10年市场禁入;对时任总经理袁金亮、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吴玉瑞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及3年市场禁入;此外,证监会还对鲁北化工其余相关管理人员分别处以警告及罚款3至4万元不等的处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鲁北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间较长,违法事项较多,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应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广大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途径。证监会将继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监管,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