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0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编号为(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20号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原告诉被告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Glaston Services Ltd.Oy(玻石服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Tamglass Ltd.Oy(泰姆格拉斯有限公司)或Tamglass Engineering Oy(唐格拉斯工程公司)
住所:VEHMAISTENKATU 5(P.O.Box25),33730 TAMPERE,FINLAND
法人代表Arto Metsanen
委托代理人:姜林,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吴江金刚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潘龙璐
法人代表:庄大建
被告(二):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光华路328号
法人代表:高学明
被告(三):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0号
法人代表:高学明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2年初,其发现被告(一)使用的由被告(二)、被告(三)生产销售的“FB-1B60网阵式玻璃钢化机组”用于加热欲回火或热强化的玻璃板的方法、特征、效果与原告的中国专利号为96100632.3的发明专利相同。
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用于加热欲回火或热强化的玻璃板的方法”发明专利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三)分别在全国性报刊媒体《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月刊)和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网(www.glass.org.cn)上分别刊登侵权道歉声明;
3、判令被告(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4、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消除侵权影响,召回全部销售给第三人的侵权产品;
5、判令被告(三)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出日,除上述及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收到有重大影响的法院起诉书、受理(应诉)通知书或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正在采取的措施和进展
此案原告的诉求仅涉及公司非标准定作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其他产品,目前本案处于答辩期,公司已经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对原告专利和涉案技术进行了认真比对,公司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公司将依法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另外,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对原告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于近日获得正式受理(受理案件编号:4W101637)。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或公司胜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不会产生影响;若涉案专利被宣告有效并且公司败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