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6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新华优选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新华优选消费股票 |
基金主代码 | 519150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2年6月13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新华优选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新华优选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12年6月21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2年6月21日 |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新华优选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直销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5:00;代销业务办理时间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如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已认购本基金者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场内交易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元(含申购费)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或进行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但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备注 |
M<100万元 | 1.5% | |
100万≤M<200万元 | 1.2% | |
200万≤M<500万元 | 0.8% |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适用于以下优惠费率:
费用项 | 申购金额 (记为M) | 农行卡网上交易申购费率 | 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 | 工行卡 网上交易申购费率 | 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 |
购 费 | M<100万元 | 1.05% | 1.20% | 1.20% | 1.20% |
100万元≤M<200 万元 | 0.84% | 0.96% | 0.96% | 0.96% | |
200万元≤M<500 万元 | 0.6% | 0.64% | 0.64% | 0.64% |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 | 每笔1000元 | 每 笔1000元 |
注:招行卡基金网上交易认(申)购最大额度为2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单笔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如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1年 | 0.5% |
1年 ≤ N< 2年 | 0.3% |
2年 ≤ N< 3年 | 0.1% |
N≥ 3年 | 0 |
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新时代证券、国信证券、华安证券、恒泰证券、齐鲁证券、民生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天相投顾、广发证券、华福证券、信达证券、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华西证券以及南京证券等。
5.2 场内销售机构
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证所网站),可通过上证所场内系统从事自营或代理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2012年6月21日起(含六日)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2年5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垂询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