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俊岭 ○编辑 朱绍勇
在监管层上月放宽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政策,并将其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至15%后,业界也产生了对村镇银行发起行制度存废的争议。在16日举行的第五届中国村镇银行发展论坛上,此议题也备受嘉宾关注。
5月2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根据规定,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一家成熟的银行发起;村镇银行最大或唯一股东必须是发起银行;此外,发起银行要为村镇银行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此项规定,也被业界视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银行制度”。
作为村镇银行一项制度,“发起行银行制度”有其十分积极的意义。晋商银行副董事长谢振山指出,主发起银行作用可归结为三点:一是提供专业性,帮助村镇银行培养合格的人才,输送成熟的技术和理念;二是提供“风险兜底”,为村镇银行的最终风险买单;三是提供成本优势,将一些单一村镇银行做不了、做不好或不合成本的事情承担起来,实现相对的集约化。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双方在文化、理念和意识上的差异,村镇银行的民营资本与发起行之间的矛盾也在日益增多。
业内人士表示,村镇银行快速发展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发起银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村镇银行局部性或暂时性受阻的重要原因,也多由符合条件的发起行太少或积极性不高造成。从这种意义上讲,可谓“成也发起行,败也发起行”。
“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再次给民营资本注射了兴奋剂,与此同时,目前发起行和监管层似乎也对村镇银行的热情有所疲软,在此情形下,极易导致过早地抛弃主发起银行制度。”一位村镇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
“这是一个逐步化的过程,而非放弃。”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也表示,在目前情形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制度仍需要坚持,当然在具体细节上,仍需要进一步优化。
谢振山也持与曾刚相似的观点,他认为,现在探讨存废主发起银行制度似乎尚为时过早,不过可以从对主发起银行制度进行完善——一要进一步明确发起银行的职责,二要在坚持优质和集约原则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发起银行门槛;三是应坚持和改进对发起银行的激励政策。